- 1、本文档共8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二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01 严格配备管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未经审批配备使用公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租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严明纪律要求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02 严格使用管理。健全完善车辆使用登记制度,严格公车私用、私驾。建立健全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未执行公务活动的车辆均应入库或在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严明纪律要求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03 严格牌号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特殊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要求的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均应悬挂带有公务车辆明显特征的专用号牌,严格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严禁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牌和警灯警报器,不得采取套用、换用号牌等手段将公车伪装成为民用车辆。 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严明纪律要求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04 严格经费管理。实行经费使用公示制度,定期公示用车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监督。严格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严明纪律要求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05 严格外事、外出管理。县领导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松溪县境,必须按规定向县委或县政府报告和请假。 严禁以会议、考察、培训、学习、研讨等名义变相或借机公款旅游。 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严明纪律要求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严禁午餐饮酒 (1)工作日(加班)期间,午餐公务接待、会议用餐、工作餐不得饮酒。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严禁其他大吃大喝行为 (1)在公务接待中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2)无公务接待函或电话记录单的不接待; (3)非公务个人接待造成不良影响的; (4)用公款报支私人宴请费用的。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赠送礼品 (1)不得向参与活动人员,赠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等物品; (2)不得购买各种礼品茶。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严禁举办、协办未经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展会、论坛等活动 (1)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协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2)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 (1)不得以任何名义突击发钱和滥发津补贴、奖金实物等; (2)不得以工会名义超标准、限额发放津补贴、慰问品。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 (1)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挂历等物品; (2)不准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严禁违规报支费用 (1)不得虚报会议费或违规将不应报销的费用放入会议费列支; (2)不得将招待费用、其他非正常公务费用放入会议费或其他项目费用中列支。 二、中共松溪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楼堂馆所 (1)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建。 (2)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3)及时腾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4)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得再保留,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单位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5)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 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01 专款专用的原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