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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二、银行汇票 三、支票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种类及特征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票据的特征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割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 他人支付(本票、支票、汇票) 5、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 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注意: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 不完全,法律关系不 成立,票据无效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注意: 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票据行为是否发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主要权利) (由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该权利);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偿还请求权) (由持票人、保证人、背书人向其前手行使)。 1、票据权利时效: 2年 a、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从到期日起2年; b、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2年; 6个月 a、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6个月;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付款起6个月; 3个月 出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权利的行使: (1)提示承兑;(只有商业汇票才需要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 (3)行使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行使地点——银行营业场所或其住所。 4、票据权利的抗辩情形: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 (2)以欺诈、胁迫或偷盗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 (3)明知有前两种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4)明知票据的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5)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6)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票据的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1、付款义务(由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承担); 2、偿还义务(由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担)。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如缺少当事人的签章,会导致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 1、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不合规时票据无效 2、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不合规时签章无效 3、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不合规时签章无效 4、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不合规时签章无效 5、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不合规时签章无效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的相关内容; 包括: ◆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的,否则票据无效(例如:票据种类) ◆相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外其他记载事项,如未记载不影响 票据效力(例如付款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由当事人选择记载,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 (例如不得转让)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补救方式: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申请人与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方可申请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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