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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的概述 1、前206年——220年 其中前206年,汉王元年;前202年,汉高祖五年。 公元9年——23年,王莽新朝 公元25年,刘秀称帝(公元23——25年,刘玄更始年) 公元220年,曹操死,曹丕代汉,魏文帝。 汉的概述 汉朝一方面直接继承并扬弃了前朝法制,另一方面汉统治者汲取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有新的创造和发展,开创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着重掌握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发展的走向和特点。 2、基本制度——汉承秦制 (1)组织机构 皇帝 中央,三公诸卿;尚书台 地方,郡、国,县;州 (2)官吏选任 任子,郎 太学,博士弟子 察举和征辟(征召和辟举)制度。 3、思想状况 (1)汉初 黄老思想。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汉武帝后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引礼入法 董仲舒,“大德小刑”,“厚德简刑”。 第一节 汉承秦制与汉初立法 一、汉承秦制与汉初立法思想 (一)汉承秦制 中央机构: 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东汉以后,郡县二级制改为州、郡、县三级制。 (二)汉初的立法思想 秦亡教训----民穷财尽 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从汉朝建立到武帝之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 经济上—轻徭薄赋 政治上—重德轻刑 法律上---约法省禁 思想上---兼容并蓄 二、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1、刘邦“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二、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2、萧何《九章律》(户、兴、厩) 《傍章》(韩信定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定朝仪)十八篇, 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朝律》六篇, ——以上合称汉律六十篇。 三、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 1、律 《左官律》、《酎金律》、《沈命法》等。 2、令 3、科 4、比 四、文景改革---刑制 1、缇萦上书和汉文帝刑制改革 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当劓者,笞三百; 当斩左止者,笞五百; 当斩右止,皆弃市。 2、汉景帝改革 第一次,改劓为笞二百,斩左趾为笞三百; 第二次,改劓为笞一百,斩左趾为笞二百。 定《箠令》: “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第二节 法制指导思想转型及其影响 一、法制思想转型 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 引礼入法 1、上请原则 维护官僚贵族,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 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对老幼妇女以优待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15.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三纲入律 1、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君为臣纲) 2、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 3、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 婚姻制度 1、汉初,提倡早婚。 2、不能“乱妻妾位”。 3、男尊女卑 继承制度 1、提倡“同财共居”。 《后汉书·蔡邕传》(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 。 2、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均分制。 3、有遗嘱继承。 巩固统治和打击割据 阿党附益法(阿附藩王法)、酎金律、左官律、事国人过律, 出界罪、非正罪、僭越罪、左道罪。 首匿罪、群饮酒罪(“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通行饮食罪、见知故纵,《沈命法》 。 监察制度强化 沿袭秦制---单一监察制度 汉武帝后—多重监察制度 中央与地方监察制度 春秋决狱 又称经义决狱、引经决狱。 董仲舒,“张汤数至陋巷,以经对。” 《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 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 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原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律学 杜周、杜延年《大杜律》、《小杜律》。 马融、郑玄等,章句。 “以律注经” 和“以经注律” 。 13.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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