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行为重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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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一)被代理人、监护人的追认权 (二)相对人的催告权 (二)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 成立后的状态 有权补正人 补正后可能结果 一定时间经过的效力 无效 当然无效 无人 一直无效 不因时间的经过而生效力 可撤销、可变更 有效 受有损失方、被欺诈、方、被胁迫方、处于危难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方 行使撤销权——无效 行使变更——变更 不行使——有效 法定期间经过,就一直有效;但经撤销的,则溯及的无效 待定 不确定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有处分权人、债权人 经追认权人追认而确定有效;不追认,无效 不因时间的经过而确定,必须以其他行为使之确定 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甲死亡之前,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理由是欠缺代理权 B在甲死亡之前,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理由是欠缺处分权 C在甲死亡之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D在甲死亡之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案例分析 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请问: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 * * * * * * * * * * * * * * 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期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2、一方以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民通意见》第69条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六个条件: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心理上的恐惧 胁迫人希望通过自己的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意思表示 胁迫的故意不包括胁迫人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得某种利益的意思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3)受胁迫人基于胁迫产生了恐惧 不恐惧——产生恐惧 恐惧——恐惧加深 (4)受胁迫人基于恐惧订立了民事行为 (5)胁迫行为是违法的 手段正当 目的正当 (6)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1、主观方面,当事人恶意串通,希望通过订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客观方面,该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该减少的财产减少了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伪装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合法目的的,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以实质的行为性质认定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强制性规定又称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 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合同法》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陈某和杂货店主孙某之间订有买卖协议,由陈某长期供应孙某假酒低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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