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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时需防范与控制合同中诈骗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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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时需防范与控制合同中的诈骗风险  导读: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其对全国4695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厂长有关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恶意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近一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从买卖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中,为避免企业遭受损害,提醒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风险防范。  一、经济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欺诈手段类型: 买卖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买卖买卖合同中的欺诈种类繁多,欺诈手段也变化多端,花样不断翻新。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 (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买卖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买卖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买卖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买卖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买卖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三)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买卖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买卖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买卖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买卖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在履行买卖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五)专利产品谎称法。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六)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买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买卖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七)假单位欺骗诈法。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买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买卖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八)虚假价格欺诈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买卖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九)长线大鱼欺诈法。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买卖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买卖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十)买卖双重欺诈法。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二、为避免公司在买卖交易中遭受欺骗,尤其在签订买卖买卖合同时就需要防范与控制买卖合同风险,现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风险做以下提示: (一)买卖合同的签订 1、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订立买卖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买卖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筑施工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买卖合同。为此,公司应在买卖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 公司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买卖买卖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买卖买卖合同,应经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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