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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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 2013-07-29《建筑技艺》杂志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 撰文 马水静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通过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执行防火规范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了目前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尚有多个问题有待明确,并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 底商 防火 规范 大量的住宅区建设往往伴随着商业服务网点的建设(图1)。近期笔者负责设计了一个高层住宅区的底层商业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商业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产生了很大的疑问,通过与一些建筑师的交流,发现有些疑问是大家共同的,因此,笔者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也希望能引起防火规范修编部门的重视。 图1 常见的商业服务网点平面形式 1 现有的主要疑问 1.1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术语而无条文的问题 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中,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解释是相同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然而,无论是《建规》和《高规》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术语中专门解释了这个“商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底商)后,文中却再没有出现这个术语。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适用哪些消防疏散和防火构造条文,就只能是靠大家各自猜测。 1.2 关于底商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适用条文的问题 在一般的住宅小区中,两栋住宅之间的两层底商往往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这类建筑一般开间很小(一般为半跨或者一跨),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所以基本上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可以开设第二个疏散门的地方是靠住宅区内侧的墙体(图2)。 图2 常见的商业服务网点剖面形式 然而,如果大量底商的门开向小区内的话,会给小区的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降低住宅小区内部环境的品质,这在设计中是大家应尽量避免的。那么底商设置一个疏散口的条文依据是什么呢?我们唯一能找到的答案是在《建规》的第5. 3. 2条: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但是,从表5.3.2中可以看到,其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中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还是有些不符,不过有一点还是可以说通的,就是让底商执行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要比5.3.2条文更为严格。如果是这样,笔者认为,防火规范就有必要将底商执行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单独列出。 另外,底商往往都是毗邻而建的,多个底商组合为一个(或一段)建筑,每个底商只是建筑其中的一个单元,我们在分析底商“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依据条文时,是把每个商铺作为一个“公共建筑”的概念来进行分析的,当我们把多个底商组合成的一整栋建筑作为一个“公共建筑”进行分析时,这栋建筑的安全出口个数已经失去了意义。 在疏散距离这个问题上,目前各地消防审批多数执行的是《建规》表5.3.13注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个别地方执行22m标准)。 但是对于这一条文的理解,大家基本上更趋向于这是对于大型商业的规定,因为这里面说的“厅”给人的感觉是很宽敞的,而底商定义中主要针对的却是“房”的概念,跟“厅”的联系有些牵强(行业中常用“大商业”和“小商业”进行概念区别)。即使执行该项标准,如果是两层的底商,该条文中“直线距离”又如何折算楼梯平台和梯段的距离?如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距离是否可以加大呢?安全出口的宽度如何计算?因此对于在底商安全疏散距离上执行这一标准的相应问题有待于防火规范的进一步明确。 对于疏散还有个问题经常困扰设计师,就是疏散楼梯宽度和踏步 高、宽是按照商场还是其他建筑楼梯,或是专用疏散楼梯再或是服务楼梯执行呢? 1.3 高层住宅楼底商按《高规》裙房还是按《建规》执行的问题 高层住宅下的底商建筑,按一般理解应当按高层裙房的概念进行防火设计,但是,我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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