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區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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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區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治理维护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各镇(街道)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并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第七条 区、镇(街道)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和治理。 第八条 成立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区发改、经贸、财政、建设、水务、农业、环保、交通、市政、公路、铁路、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消防、安监、旅游、气象、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措施得当、确保安全、兼顾生态、人地和谐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地质现状的扰动和对山体等自然资源的破坏,在城市重点地段应兼顾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防灾、抗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第十二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第十三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成果和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应与城市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相结合,实行远期规划和近期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应依照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区域地质灾害现状和气象特点,在每年三月份前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包括: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等内容。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六条 区、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制定并落实险情巡查、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做到地质灾害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巡查要求:按照“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工作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工作,准确、全面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动态情况,主动减灾避灾。巡查频率应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危害程度、威胁对象和发生可能性等情况而定。 值班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建立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制度,值班工作必须遵守“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的原则,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相结合的全天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 速报要求:当巡查或值班人员发现或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应立即向带班领导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经对灾情险情信息核实后应做好续报工作。灾情险情报告应包括灾情险情基本情况、灾害诱发成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下一步防治计划等内容。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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