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计问题答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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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计问题答疑》

建筑消防设计问题答疑(1) 针对建筑专业在消防设计中常见的部分问题,笔者根据个人的体会和理解,以答疑的方式提出讨论意见,抛砖引玉以供业内人士参考,望给予批评指正。 1.《建规》和《高规》中均无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界定,如何界定? 答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3条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答2: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3条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公共娱乐场,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多层、高层建筑中的公寓应定性为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 答:(1)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1条规定的“住宅为供家庭使用的建筑”和第3.1.1条规定的“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套型特征时,即便图纸标注为公寓,也应按住宅定性; (2)不符合上述特征而设有单间、套间,类似酒店的客房、办公楼的办公室等特征时(此情况下往往实际会有多种用途),不论图纸标注为住宅或酒店式公寓、商务公寓,均应高层按公共建筑定性、多层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定性;同时,节能设计均按公共建筑定性; (3))[2001]第0342号)规定:最远端户门距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10m的为塔式住宅,距离>10m的为通廊式住宅。 6.当二个及以上高层住宅单元贴临或拼接时,是按一栋单元式住宅还是分别按几栋塔式住宅定性? 答:即便各单元的形状或层数有所不同,当其贴临或拼接时,分下列情况定性: (1)单元内只设1个安全出口时,应按一栋单元式住宅定性,单元间的屋面应连通,以便形成第二疏散通道(当各单元的层数不同时,应设楼梯间或室外楼梯连通单元间的屋面)。 (2)单元内设有2个安全出口时,单元应按塔式住宅定性,单元间的屋面可不连通,每层单元平面视为一个防火分区,并按《高规》第5.2.1、5.2.2条的规定在单元间防火墙两侧设置≥4.0m、2.0m的窗间墙。 7.《建规》第5.3.11条规定: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其条文为强条,但用词又为“宜”,如何执行? 答:楼梯间通至屋顶的目的,是为了屋面形成第二疏散通道或临时避难场所,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1)别墅和具有2个及以上安全出口的通廊式住宅可不通至屋顶; (2)单元式住宅(包括独个单元)层数≥5层时,应通至屋顶。 (3)建筑总面积>1000㎡的多层宿舍、公寓(属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至屋顶。 8.《建规》中无公共建筑的楼梯间通至屋顶的要求,是否可不通至屋顶? 答:规范无要求,可不通至屋顶,如属≥3层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议通至屋顶。 9.《建规》第5.3.5条规定:≥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敞开外廊式建筑如何执行? 答:(1)敞开外廊式的中、小学教学楼其建筑总面积≤2500㎡且层数≤5层时,可采用非封闭楼梯间,其建筑总面积>2500㎡或层数>5层时,应按规范执行; (2)敞开外廊式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按规范执行。 10.《高规》第6.1.2条规定:塔式高层建筑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规范对地下室和裙房并无此规定,可否也采用剪刀楼梯? 答:可以,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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