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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
第一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通过有序畜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
授权机构是指一缔约方国内立法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实体;
离岸价格(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最终输出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货物船上交货价格;
到岸价格(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输入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及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主管机构是指:
(一)就中国而言,本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应用和管理应当由海关总署组织实施;以及
(二)就秘鲁而言,外贸旅游部或者其继任部门;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其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材料;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的公认的一致意见或实质性权威支持。公认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相同货物是指《海关估价协定》规定的“相同货物”;
材料是指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包括任何组分、成分、原材料、零件或部件;
生产是指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的人。
第二条 原产货物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并且在货物满足其所适用的本章所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一缔约方:
(一)该货物是根据第三条及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二)该货物是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符合本节规定的材料生产的;或者
(三)该货物是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境内,使用符合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第三条 完全获得货物
就第二条(原产货物)第(一)项而言,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中国或秘鲁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中国或秘鲁饲养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中国或秘鲁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或水产养殖获得的货物;
(四)在中国或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中国或秘鲁国旗的船只,在一缔约方境外的海域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五)在中国或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中国或秘鲁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四)项所述货物加工所得的货物;
(六)在中国或秘鲁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七)从中国或秘鲁的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八)从中国或秘鲁境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得到或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只要缔约方有权对上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进行开采;
(九)从以下方面得到的废碎料:
1.在中国或秘鲁的制造过程中得到,或者
2.在中国或秘鲁收集的旧货,
只要该废碎料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以及
(十)在中国或秘鲁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
进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税则号列与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不同,但是从非原产材料到进口货物的税则归类改变符合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相应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该进口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中国或者秘鲁的货物。
第五条 区域价值成分(RVC)
一、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依据下列方法计算:
FOB – VNM
RVC = --------------------- × 100%
FOB
其中:
RVC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
FOB为货物的离岸价格;以及
VNM为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二、“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秘鲁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中国或者秘鲁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该原产地不明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中国或者秘鲁境内获得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三、上述价格应当依据《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第六条 微小加工或处理
对货物的基本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相互结合的,尽管该货物或材料满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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