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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以下简称定额核定)工作,统一定额核定方法、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定额核定,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额进行核定。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各区(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指引。
个人承包承租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定额核定比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可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经营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经营参数法;六项费用法;基数递增法;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经营参数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参数标准定额表》(见附件2)和《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级地段列举表》(见附件3),以地段级次、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参数指标确定基础核定额,并通过地段类型、品牌效应、从业人员、经营面积、营业时间等系数进行调整,确定双定户应纳税经营额的一种方法。具体计算公式: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地段类型调整系数×品牌调整系数×经营规模调整系数×月均雇工人数调整系数×每日营业时间调整系数) -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
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相应地段级次对应行业和经营项目单位基础核定额×计算单位总量
第七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六项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双定户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六项费用发生额以及月均开具发票金额,按照市地税局测定的六项费用比率,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方法。具体计算公式:
(一)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上期六项费用月均发生额÷对应行业六项费用比率-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
(二)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1.核定(营业税)月应纳税经营额=(月均六项费用支出总额×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比例÷对应行业六项费用比率)-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营业税)开票额
2.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月均六项费用支出总额(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测算确定)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六项费用,指人工费、场地租赁费、折旧费、水费、电费、装修费摊销额。具体费用项目发生额确定方法如下:
人工费:按照双定户上一定额期间平均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确定,但双定户自报个人月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核定月均支付人工费金额。
场地租赁费:按照双定户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租金核定月租赁费用,但租金标准低于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或属于无租使用经营场所的,则按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计算核定月均支付场地租赁费。
折旧费:原则上按照双定户自行计提的月均折旧费计算确定;但月均计提数低于固定资产原值金额1%的,则按固定资产原值金额1%计算核定月均折旧费;对于双定户不能如实反映购置固定资产原值金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合理方法核定。
水费和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提供的水费、电费发票核定,如由总表单位分摊水电费的,按总表单位开具的有关凭据核定月度水费和电费。
装修费摊销额:以双定户实际发生的装修费在受益期内(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平均分摊计算核定月均装修费用;双定户不能如实反映装修费发生金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合理方法核定。
第九条 各行业六项费用比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行业 六项费用比率 饮食业 50% 服务业(饮食业除外) 60% 娱乐业、文化体育业 70% 其他行业 50% 双定户经营多种行业的,以其占营业收入额最大比例的经营项目来确定适用六项费用比率。
第十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基数递增法,是指由各区(市)地税局根据当年本区(市)相关行业GDP预计增长比例,合理确定定额调整幅度,从而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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