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法务会计课.案例研究.2013.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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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课案例研究 2013~2014-01 Case Study of Forensic Accounting 2013~2014-01 财务舞弊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分析:基于法务会计的视角 要求: 近来,国内媒体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的丑闻有较多的报道。其中:“广州新大地”、“天能科技”“万福生科(股票代码:300268)”、“绿大地(股票代码:002200)和海联讯(股票代码:300277)”“科伦药业(股票代码:002422)”比较典型。请按照每2人一组选择一个上述上市公司作为你们的研究对象,利用网络收集该公司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该公司发布的全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媒体的报道与证监会的处罚意见书)。 请你将给你分配的样本上市公司最近3-5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转换为Excel电子表格格式,并对其进行横向分析、纵向分析和比率分析。要求至少计算附表2所列出的财务比率。在上述对会计报表进行横向与纵向分析以及比率分析的基础上,就该公司是否存在财务舞弊提出你自己的分析意见。 你认为应该如何认定上市公司的欺诈上市?欺诈上市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以及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应如何完善《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抑制与打击欺诈上市的违法行为。 答:股票上市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盈利情况、财务报告须达到法定的要求。有些股份有限公司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和其它法律文件,以欺骗手段达到上市的目的,欺骗投资者认购其股份,其行为构成“欺诈上市”。? 我国《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2月又公布实施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应规定是“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160条规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单位犯罪的,将对单位处以一定罚金,而责任人员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证券法》177条规定,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3条也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具体采取什么程序,国内有关法规几乎一片空白,难于操作。从这个意义上说,红光公诉引发的矛盾,也再一次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对追究董事赔偿责任的有关法律依据和程序问题予以解决。另外,由于公司法人欺诈上市,使误信上市公告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所以有关责任主体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证券法》第63条对此作了规定,据此,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董事、监事、经理的责任应当是负有责任的承担,不负有责任的不承担。 如何区别其是否存在责任,一般以董事会会议等石棉记录为准。如果难以查清楚的则推定负有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建议将《证券法》第69条中保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扩大至所有的中介机构,并且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④在刑事责任方面,由于刑事制裁的严厉性,可以坚持目前刑事责任援引刑法典的方式,着重于切实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在行政责任方面,可以提高《证券法》第189条、第192条和223条规定的罚款金额,以遏制相关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经济冲动。最后,在法律责任之间的协调上,改变目前证券法法律责任配置重行轻民的特点,更加重视民事责任,至少将其置于与行政责任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以恢复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稳定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附表1:研究任务分配表 附表2:要求计算的财务比率 反映偿债能力的比率 反映获利能力的比率 反映企业营运能力的财务比率 发现财务舞弊的特殊财务比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超速动比率 现金比率 负债比率 所有者权益比率 负债对所有者权益比率 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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