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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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水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8]117号)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水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企业等,开展水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结合水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水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水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水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和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水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组织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水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水专项其他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是水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二)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三)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并报批; (四)会同领导小组组织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五)建立符合水专项特点的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水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对水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 (七)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报水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八)组织财务验收等。 第九条 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指导水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下达水专项资金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并办理请款拨款手续; (二)审核申报水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三)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管理业务,受理专项资金垫付备案和归垫申请审核及报批事项; (四)审核专项资金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承办落实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相关业务; (五)指导和监督执行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条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专项办”)在水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水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水专项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水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落实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等相关事项; (二)承办对课题进行立项、实施、经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审核申报水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的报批工作,审核并备案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预算调整事项; (四)督促与指导课题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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