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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正三轮摩托车行政处罚案时间:2007-06-10来源:网友投稿??作者: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正三轮摩托车行政处罚案一、案情简介2002年8月26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县某摩托车经销部销售涉嫌质量问题的正三轮摩托车。执法人员迅速的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摩托车经销部门口有一辆车号为豫C28467的八平汽车正在卸正三轮摩托车,已卸10辆,其中一辆已经销售,销价2900元;车上还有14辆未卸。经检查,该种正三轮摩托车的商标为春风牌,铭牌上标注的型号为CF100,生产厂名为苏北电机厂,厂址江苏泰州,出厂日期2002年8月,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要求,并盖有苏北电机厂质量部公章,说明书地址为江苏泰州,电话0523-6086655。这批春风牌正三轮摩托车合计共24辆,销售一辆,现存23辆,货值总额69600元。从表面看这些正三轮摩托车手续齐全,确为苏北电机厂的产品;可是执法人员细致查看发现:铭牌、说明书字迹不清楚,摩托车主要焊接部位有明显的焊渣,且喷漆不均匀,当执法人员对这批产品提出异议时,该经销部的负责人孙某却一口咬定该批产品是从苏北电机厂进的货,提供了盖有苏北电机厂财务专用章的商品调拨单,豫C28467货车车主提供了河南省道路货物运单,注明的装货地点是江苏泰州。同时拨打其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生产厂电话无人接听。根据上述情况,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立案展开调查,发函至江苏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要求协助核查。经上述两单位查实,苏北电机厂是一家已注册并具备生产正三轮摩托车资格的国有企业,于1994年3月注册春风牌商标,但由于近年来生产经营不景气,自2000年12月份停产至今不再生产正三轮摩托车,现正在申办破产;该厂所注册的春风牌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核准,于2001年3月转让给浙江虹桥动力制造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不生产春风牌正三轮摩托车。浙江虹桥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结论所使用的产品合格证也不是该公司的合格证,认定该批摩托车为假冒该公司春风品牌产品。结合取证情况,办案人员再次对运输货车和车主进行调查,在取得的证据面前他们不得不承认该批正三轮摩托车是从河南堰师岳滩镇赵庄街拉来的,系河南堰师天方摩托车厂生产的,冒充苏北电机厂的产品。二、处理决定针对上述事实,经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一致认定:该经销部的行为属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三条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该批摩托车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明示降价销售);2、并处以违法销售该批产品货值金额60%的罚款:肆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41760.00);3、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800.00);罚没款合计:肆万贰仟伍佰陆拾元整(¥:42560.00)。按照程序,法规室将案审委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告知了行政相对人,听取了陈述申辩后,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不要求听证。3天之后,该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分析意见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明知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该案查处及时,处罚得当。1、企业的厂名、厂址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营业标志,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的厂名(或名称)、厂址体现了经营者通过付出努力和资本获得的无形财产。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厂名、厂址,其本质上是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消费者和生产企业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2、调查取证工作快速扎实,证据齐全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比较成功,在短短8天的时间里,办案人员思路清晰,没有轻信行政相对人的证言,而是从核查苏北电机厂入手,先后取得10份证据,其中有厂家的鉴定结论,有江苏省和泰州市工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商标转让证明,有江苏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协助做的调查笔录,取证工作层层相扣,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在取得了这些证据后,办案人员又分别对行政相对人和运输货车车主进行了调查,最后在铁的证据面前,行政相对人终于承认了从河南进货的事实,使行政相对人口服心服。对此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证据学上的重程序、重证据的原则,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取得的其他证据一起形成了证据锁链,使执法工作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和确凿的事实基础上。3、该案定性准确。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委会在对此案进行讨论时,对其关键性问题--是以以假充真定性还是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按照浙江虹桥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所使用的产品合格证也不是该公司的合格证。认定该批摩托车为假冒春风品牌产品,应该定性为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第二种认为《产品质量法》条文解释中对以假充真的定义是指以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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