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酒后驾车肇事案件刑事对策研究.docVIP

针对酒后驾车肇事案件刑事对策研究.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针对酒后驾车肇事案件的刑事对策 刑事拘留 /bianhu/bianhuzhinan/bananchengxu/xingshijuliu/   【找法网 酒后驾车处罚】导读:近期以来,四川省成都市的孙**案、广东省佛山市的黎**全案、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案、黑龙江省鸡西市的张**案等一系列“酒驾”肇事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这类案件的案情较为相似,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也基本相同,反映了当代风险社会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发展的新特点。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酒驾”中的肇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本文将结合上述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探讨治理“酒驾”肇事行为的刑事司法与立法对策。   一、“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对策   “酒驾”根据饮酒的程度不同,包括了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以往对于因饮酒或者醉酒驾车而致死伤的案件,我国司法机关主要以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根据,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实际处理中,大多较为宽缓地对待“酒驾”肇事案件,要么判刑较轻,要么在赔偿到位的情况下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实际上,对于行为人在“酒驾”肇事后逃逸致人伤亡行为之定性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尤为关键的是行为人对逃逸行为及其后果在主观心态上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这涉及对“酒驾”肇事行为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中“肇事”类犯罪往往限于过失,而本文所探讨的“肇事”不限于过失,意指醉酒或者饮酒之后驾车造成了人员死伤或是重大财产毁损的严重后果而触犯刑律的这一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8日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中所支持的孙**、黎**全两个案件的判决说明中认为,行为人第一次肇事之后又连续冲撞的,就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诚然,孙**案件、黎**全案件中认定行为人在第一冲撞后产生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是完全可以成立的,特别是黎**全案件中行为人竟然又加大油门冲撞,是典型的放任心理,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但是,对“酒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不能绝对化,第一次肇事应当为过失,后面的连续冲撞如何定性,还是需要进一步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尤其是出现连环事故的情况下,肇事车辆对后面车辆撞击完全可能是因为车辆本身的失控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推定行为人一定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过。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间接故意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冲撞次数,而是应当依据当时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酒驾”肇事案件的量刑对策   在孙**案件中,二审法院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主要是考虑到在严重醉酒情况下,行为人的辩控能力有所下降;较之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且事后能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对于上述二审法院改判所考量的酌定量刑情节中,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或明确:   第一,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是否一定比直接故意犯罪中的要小?当然,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其他情节大体相同的时候,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往往要比直接故意犯罪轻一点;但是就不同的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案件而言,从危害后果并结合主观上看,有些间接故意犯罪案件可能比另一些同种性质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的危害更大。   第二,酒后行为人控制力降低,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根据?孙**案、黎**全案之所以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由于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其控制力有所降低,才造成第一次的事故犯罪。这个理由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本来就是醉酒类犯罪,行为人控制力降低了才造成了第一次的事故犯罪,其后的不计后果行为不需要区分控制力大小,因此,酒后行为人控制力降低,不足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根据。   第三,根据被告人事后赔偿被害方的行为而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是否有必要?尽管赔偿行为本身并不是直接影响量刑的因素,而是表明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认罪表现,但从被害方角度看,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得到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毕竟降低了被害方家庭的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从物质上减少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这些都是赔偿的积极意义。在和谐社会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可以考虑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第四,“醉驾”致死伤案件是否绝对不会判死刑?这两件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导性意义。有观点据此推出醉驾致死伤案件绝对不会判死刑的结论,但这似乎过于武断也根据不足。这两件案件虽然后果非常严重,但是其中包含很多从宽因素,如果没有这些从宽因素,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很难说绝对不应也不会适用死刑。笔者主张严格限制并

文档评论(0)

jdy26184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分享好文档!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