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工程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规则.docVIP

城市建设工程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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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建设工程学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我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学院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学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根据困难程度,将贫困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特困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基本的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的学生,其在校日常消费低于400元/月。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注册为学部在读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2、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 5、学生本人提出的其他重要依据。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在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第1、2、3项需户口本及民政部门证明;第4项需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在乡镇或区民政局加盖公章;第5项除证明外,需学部意见。 (二)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困难生: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来源单一且微薄,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大部分费用的学生,其在校日常消费低于500元/月。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注册为学部在读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2、来自低保家庭且家中有二个(含)以上家庭成员在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3、家中有无劳动能力或直系重病亲属需赡养且无力支付学费等情况的学生; 4、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处于失业状态; 5、学生本人提出的其他重要依据。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在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第1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残疾证,及当地民政部门贫困证明;第2、3项需提供户口本、低保证或当地民政部门贫困证明;第4项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贫困证明;第5项除证明外,需学部意见。 (三)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般贫困生: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经济来源较低或不稳定,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部分费用的学生,在校消费不超过600元/月。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注册为我校在读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 且家庭经济收入较低; 2、来自城市且家庭无稳定收入或收入较低; 3、家中有慢性病患者,家庭经济收入较低; 4、家庭困难且凭借助学贷款上学的学生。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在申请时,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贫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贫困生资格者应立即取消。 1、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2、家庭因修建或购房、购车、风险投资等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3、该生有自购贵重物品(超过500元/件)、非必需品,如高档手机、手提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照相机等,存在高消费现象(如:穿名牌服装、生日宴请同学等) 4、该生有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尚未处理的); 5、有不诚信行为者(提供虚假证明、证件的;提供与实际不符的家庭经济情况;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者;其他有违承诺的行为等); 6、该生经批评教育,仍不能努力学习者; 7、该生有不良行为者(如吸烟、喝酒、赌博等); 8、已批准休学、退学的学生; 9、经他人反映,曾受助学生有不良消费或严重问题者; 10、不服从学院各类活动安排者; 11、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1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者; 13、学部和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认为不能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认定机构组成 (一)学部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组 长:王明哲 副组长:张甸 辅导员:郭卓文、吴珊珊、刘康婷、汤磊、江慧、刘璇、陈辉、史媛、周蕾、鄢翠霞、王雷、魏欣、张萍、颜婧婷、李娜、陈晨 办公电话:027 投诉电话(二)各专业辅导员组织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小组长由各专业辅导员担任,小组成员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寝室长组成,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待认定学生不得加入评议小组。各班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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