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原告黄某昌、韦某兰与被告廖某雄、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7848-1-1.html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黄某昌,男,瑶族,1952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昭平县xx乡xx村xxx号。
原告韦某兰,女,汉族,1952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某,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雄,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在广西钟山监狱服刑。
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荷花塘10-101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君。
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德镇和平路53号。
原告黄某昌、韦某兰与被告廖某雄、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广宁独任审理,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昌、韦某兰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及被告廖某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昌、韦某兰诉称,2012年12月26日14时许,廖某雄驾驶悬挂“桂D12066”假牌(经核实该车号牌为皖P64700,该车是另一被告所有)的低速自卸货车(装载杂木)沿兴梧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红岭路交叉路口时,与沿红岭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黄某昭驾驶的桂J5G86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昭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廖某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悬挂假牌、超载、逾期检审、无保险及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本次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廖某雄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黄某昭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为此,原告造成损失有医疗费8756元,误工费1048元,交通费350元,丧葬费17076元,死亡赔偿金104620元,抚养费42110元,精神损失赔偿金20000元,住宿费876元,合计194836元,由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部分两被告连带承担80%。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家庭成员证明一份;3、交通事故认定书;4、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病人汇总费用清单;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6、鉴定结论通知书;7、交通发票;8、住宿发票;9、餐票;10、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11、询问笔录。
被告廖某雄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另外称黄某昭的医药费全部都是由被告出的。
被告廖某雄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
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在答辩及举证期间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被告廖某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综合举证及庭审质证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被告廖某雄驾驶悬挂“桂D12066”假牌(经核实该车号牌为皖P64700)的自卸低速货车沿兴梧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红岭路交叉路口时与沿红岭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黄某昭驾驶的桂J5G86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昭受伤后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作出梧公交长认字[2013]第L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廖某雄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昭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因救治黄某昭支出医疗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住宿费。被告廖某雄已向原告支付丧葬费17000元。两原告共生育了包括黄某昭在内的五个子女。黄某昭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贺州市昭平县仙回乡茶山村。
另查明,皖P64700自卸低速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下设的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该办事处没有法人资格。该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管理者为被告廖某雄,其将货车挂靠在被告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被告廖某雄或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均没有为该货车购买交强险。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昭因交通事故死亡,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8756元,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