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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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将传染病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传染病医院(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医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污水处理系统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1和表2的规定。 4.1.4.2 选测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1 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 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总砷 0.5 表2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四级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 100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 5 化学需氧量(CODCr) 40 60 120 — 6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 7 悬浮物(SS)a 10(5) 20 60 — 8 动植物油 1.0 5 15 — 9 挥发酚 0.1 0.5 0.5 — 10 氨氮b 5(8) 15(20) 25(30) — 11 磷酸盐(以P计) 0.5 0.5 1.0 — 12 余氯c 0.5 0.5 8 — 13 pH 6~9 a 括号内为用于冲洗地面及洗车用水水质指标。 b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c 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mg/l~10mg/l。 表3 选测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 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氟化物 10 2 氯化物 250 3 甲醛类 1.0 4 总有机碳(TOC) 30 4.1.4.3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GB18466执行 4.1.5 取样与监测 4.1.5.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其中一类污染物的取样按照HJ/T 91执行。 4.1.5.2 检测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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