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奖惩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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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奖惩细则 为确保我行各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操作与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严格防范信贷业务可能发生的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我行信贷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加强全行合规信贷文化建设,在全行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和岗位问责制度,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广东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各项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贷前调查 1、授信项目调查资料与总(分)行授信项目文档目录清单不符,存在一份以上(含一份)的错漏资料,在分行信贷管理部业务通知时效内未及时提交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核的,对经办单位的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行长、总经理)分别处罚3分(30元)、4分(40元)、6分(60元),经确认记录在案,每季末经分行信管部复查一并处罚。 2、未按照总行要求履行尽职调查,调查报告内容经分行信管部复查与客户真实情况(通过客观凭证反映)存在以下方面的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点的,对经办单位的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行长、总经理)分别处罚5分(50元)、6分(60元)、8分(80元)。 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2)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3)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4)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回笼款、发票、货单等情况; (5)借款人长期往来的和拟发生交易的支付对象信息及交易金额; (6)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7)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8)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9)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10)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应具有抵(质)押物的权属,了解其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能力等情况。 3、贷前调查中提供明显伪造或虚假的合同、协议、帐单、发票、财务报表、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对经办单位的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行长、总经理)分别处罚5分(50元)、6分(60元)、8分(80元),有关责任人调离原岗位,给分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大额不良贷款的,依规依法追究其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4、资产评估机构范围虽在分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范围中,但经办单位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勾结,将抵押物价值有明显高估现象、恶意串通欺骗现象的资产评估报告提交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核的,对经办单位的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行长、总经理)分别处罚5分(50元)、6分(60元)、8分(80元),有关责任人调离原岗位,暂停乃至禁止资产评估公司准入我行。 5、上报授信项目未对抵(质)押物现场勘查,抵(质)押物实际状况与调查报告有重大出入的,对经办单位的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行长、总经理)分别处罚5分(50元)、6分(60元)、8分(80元)。 6、客户申请资料齐全但经办单位未按照总(分)行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项目调查以及(非客户原因导致)延误上报工作的,对经办单位的客户经理、负责人(行长、总经理)分别处罚4分(40元)、6分(60元)。 第二条、贷中审查 1、未在总(分)行规定时限内准确、及时、完整地在CMS、PMS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客户基础信息,出现一次以上(含一次)的错漏现象,严重影响数据报送质量的,对经办单位的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行长、总经理)分别处罚3分(30元)、4分(40元)、6分(60元) 2、未按总(分)行要求现场见证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而出具虚假见证文件的,对经办单位的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行长、总经理)分别处罚5分(50元)、6分(60元)、8分(80元)。 3、贷款受理过程中,客户发生重大风险(如涉案涉诉、事故遭灾、关停破产、严重亏损等),未及时向信贷管理部进行书面报告或发现上述风险未及时处理的,对经办单位的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行长、总经理)分别处罚5分(50元)、6分(60元)、8分(80元),信贷管理部收到经办单位关于上述风险的书面报告未及时向行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风控措施的,对信管部的经办人、复核人以及负责人分别处罚5分(50元)、6分(60元)、8分(80元)。 4、授信审查过程中,对贷前调查报告及企业提供资料内容的重大表面错误及重大表面不合理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在审查报告指明的,以及对明显的潜在风险未在审查报告中明示的,对信管部的经办人、复核人以及负责人分别处罚5分(50元人民币)、6分(60元人民币)、8分(80元人民币)。 5、对上报的授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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