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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4)  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中公考研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  31、妨害公务罪:  ①侵犯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②客观表现:  人大代表  暴力、威胁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  危害结果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③以重伤、杀死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对有关人员执行完毕任务后,而进行报复,则依其所犯之罪论处。  32.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扰乱,情节恶劣的行为。  ①客观表现: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②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犯罪动机2)行为对象。  ③罪的转化: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不含轻伤),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  ①犯罪主体:1)组织者2)领导者3)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不按犯罪论处)  ②黑社会性质:1)行为多样性2)组织严密性3)手段强制性4)活动区域性5)危害严重性。  ③若犯本罪,又犯有其他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  34.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弄玄虚,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公民的人身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②伪证行为特征:1)虚假性2)关联性3)时间性。  ★关联性:1)使无罪之人,受刑罚或轻罪重判2)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重罪轻判。  ★时间性:伪证行为发生于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具体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⑤本罪与诬告陷害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实施时间、行为主体。  罪 名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行为主体 行为内容 行为实施时间  伪证罪 人犯 对重要情节作伪证 特殊主体 陷害、包庇他人 刑事诉讼过程中  诬告陷害罪 任何公民 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一般主体 陷害他人 立案侦查前  35.窝藏、包庇罪: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匿住所、财物、助其逃匿,或作假证包庇。  ①侵犯客体: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②窝藏行为:1)为罪犯提供隐藏住所2)提供财物,协助罪犯逃匿3)为罪犯提供交通工  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  ★包庇行为:以非证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罪犯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③包庇罪、伪证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场合3)包庇对象4)犯罪目的。  罪名 犯罪主体 犯罪场合 包庇对象 犯罪目的  包庇罪 一般主体 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 已决犯、未决犯 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伪证罪 特殊主体 刑事诉讼之中 未决犯 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  ④行为人事前有通谋,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公民身心健康。  ②客观行为:  非法将毒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  走私毒品罪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毒品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  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  贩卖毒品罪 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若是不知,而是被别人利用,受蒙骗而实施本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⑤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成立本罪。  ⑥多次犯本罪的毒品数量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计算,毒品不以纯度折算。  ⑦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冒充他人上当,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在非毒品掺和毒品贩卖,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⑧对不知是假毒品而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⑨从重处罚:1)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3)犯本罪判过刑又犯本罪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过刑,又犯本罪。  37.组织卖淫罪: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容留等手段,控制3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社会道德风尚2)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②行为表现:1)无固定场所2)有固定卖淫场所。  ③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行本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④从重处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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