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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我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二)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整体服务功能,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
(三)制定适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细化明确部门分工,制定产品销售、实物保管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等工作的操作细则等;
(四)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存放场地和支持系统;
(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作厂商(下简称“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销或购进产品后由我行向客户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归属、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税务、账务处理等的不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可分为经销模式和代销模式。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规模、声誉和信用状况等,确定不同的销售模式。
(一)经销模式:我行先行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贵金属厂商据此向我行供货并转让货物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并对外销售,未售出的贵金属在协议约定的退货期内按购货价进行退货或在协议约定的换货期内换货;
(二)代销模式:贵金属厂商先行向我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贵金属厂商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退回贵金属厂商。按照确认收入的不同,代销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代销模式:我行作为代理方有权自行决定售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我行按协议供货价与贵金属厂商结算,实际售价与协议供货价之间的差额归我方所有。我行缴纳增值税并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手续费代销模式: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我行按销售价与贵金属厂商结算,同时我行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手续费。我行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贵金属厂商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七条 实物贵金属产品指纯金纯银类产品,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金银砖、金银铤、金银摆件及金银饰品等。金制品成色为Au999及以上,银制品成色为Ag999及以上。所有产品均为正工差。
第八条 实物贵金属对外销售时间为银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交易处理、资金划拨等以相关交易系统正常开放时间为准。
第九条 实物贵金属视同现金管理,实物贵金属配送视同配钞管理。
第十条 实物贵金属销售管理系统是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支持系统,产品采购、出入库、调拨、销售、回购、账务处理等操作均在实物贵金属销售管理系统中进行。
第二章 各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涉及前、中、后台的多个业务部门,应以产品销售、实物管理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三线分离第三章 准入标准
第十三条 厂家准入标准
信誉良好,业内无负面口碑,并且具有贵金属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四条 产品准入标准及证书管理
根据产品形态及生产厂商的不同,相应产品准入标准及证书配发规定如下:
(一)法定货币类产品:指由国家发行、带有面值、可流通的法定货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熊猫金银币,熊猫加字纪念金银币,外国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金银币等。此类产品为法定货币,须配发产品生产厂商或贵金属销售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收藏鉴定证书);
(二)造币厂类产品:指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的造币企业(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长城金银精炼厂和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此类产品须为每个产品配发由生产产品的造币企业出具的鉴定证书;
(三)其他类产品:指由具备自有生产线且生产工艺符合ISO9001质量认证的贵金属厂商或我行品牌贵金属加工商生产的产品,此类产品须提供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为每个产品配发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四)所有我行销售的产品须配有贵金属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收藏证书),标明厂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保管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厂商准入审批流程
业务发展部负责拟准入厂商资质的尽职调查和初审,形成报告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同时应提供拟准入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生产线认证证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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