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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考 我们怎样看待不同的学说? 你认为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 * 案例 Babcock v. Jackson 1963年9月,住所在纽约的夫妇Jackson邀请同住一城的Babcock小姐驱车到加拿大作周末旅游。Jackson先生驾车,在安大略省发生车祸使小姐严重受伤。Babcock小姐回纽约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按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以盈利为目的运载乘客外,汽车的所有者和驾驶者对乘客因车祸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而纽约州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初审法院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驳回原告的要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你认为该如何处理? * * 第三讲 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 * * 在解决争诉时,一个国家的法院为什么要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 * * 私法学说发展的两条主线 巴特鲁斯 杜摩兰 萨维尼 孟西尼 里斯 法则区别 意思自治 本座 国籍 最密联系 (从私权冲突为出发点,结论是平等适用外国法) 既得权 法律社会目的 本地法 政府利益分析 (以主权为出发点,结论是适用法院地法) 一、法则区别说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时代背景:13世纪意大利北部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时代背景:十六世纪法国 代表人物: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 达让特莱(D’ Argentré) (三)表述: 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以决定其适用范围。 * *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1、巴托鲁斯主张: 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 把 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 “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 2、影响 (1)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2)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3、评价: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牵强且不科学。 * *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杜摩兰 (1)主张: 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 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 See next slide】 (2)影响和评价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 * * * 1、人法: 领土之内的人 人法的例外 4、契约: 依当事人的意思 决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2、物法: 领土之内的物 3、行为地法: 法律行为之方式 一 国 法 律 的 效 力 适用于内国人 不适用于外国人 适用于在外国之内国人 所有者为外国人 所有者为内国人 皆受其支配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2、达让特莱 (1)主张: 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提出法律或习惯的属物原则,主张各省区在法律上自治,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控制之下。 在一个习惯是属于“物”的还是属“人”的不能确定的时候,应该把它看作是物法。 【 See next slide】 (2)影响和评价 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上。 * * * * 法 则 原则:属地的 例外:属人的 人法 在领土内 有绝对的 约束力 在领土外 也应适用 继承 遗嘱 等 财产 的 处分 一般 的 能力 混 同 法 物法 二、国际礼让说 (一)背景 1、17世纪荷兰 2、法国学者博丹(Bodin)和荷兰学者格老秀斯(Grotius)提出的“国家主权”观点为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提供了理论启示。 (二)主要代表人物 保罗·伏特(Poul Voet) 尤利克·胡伯(Ulrik Huber) (三)表述: 一个国家的法院出于礼让适用外国的法律 * * (四) “胡伯三原则”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长期的或临时的,都应视为其臣民; 主权国家对于一个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五)评价 国际礼让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从而提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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