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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全法共由八章,共计五十六条所组成。 目录 1 诉讼费将收支两条线管理 2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10元 3 追索赡养费可免交诉讼费 4.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1 诉讼费将收支两条线管理 2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10元 3 追索赡养费可免交诉讼费 4.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第六章 司法救助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八章 附则展开 编辑本段1 诉讼费将收支两条线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一改此前涉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施行的惯例,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实施。 新办法明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 现行办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的条款被取消。该条款曾遭到全国人大代表李力的批评。李力认为该条款造成法院乱收费。 新办法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改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编辑本段2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10元 新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现行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另外,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为每件10元。而现行办法则为30元至50元。 编辑本段3 追索赡养费可免交诉讼费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编辑本段4.法律条文 国务院令第481号 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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