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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筹管理。乡镇小学学籍由乡镇教委负责,乡镇中学、县直中小学和民办学校学籍由学校负责。 乡镇教委或学校要为学籍管理人员提供专门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障。学籍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属于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城区的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符合招生政策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于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非本县常住户口,但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县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需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后不到校办理手续,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受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学校要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初中、小学学生本乡镇内不准转学,县直初中、小学间不准转学。由农村学校转往城区的需符合招生入学条件。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 第十三条:无本县常住户口的流动儿童少年或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县借读。 1、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在我县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县居住的; 2、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学生由本县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县居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县工作,且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县居住的; 第十四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证明、原校证明和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明到暂住地区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上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七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对口初中。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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