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础养老保险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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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中央、省、市驻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驻汶军队所属在编非军籍职工,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县级统筹。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由财政、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七条 县、乡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按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9%缴纳,其中:单位负担部分,按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7%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在职职工上月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本单位代为扣缴。经费自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按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5%缴纳,其中:单位负担部分,按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3%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在职职工上月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本单位代为扣缴。 离退休(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由财政列入预算;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从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经费自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应缴所得税的计税数。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纳制度。由财政部门统一代发工资的单位,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按月统一代扣后,直接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设立的专户;其他未实行财政部门统一代发工资的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手续。 第十条 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参保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记录其在职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同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填写,并定期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验。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职)年龄前一个月,单位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核手续。凡未经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增加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增加,由所在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主要包括: (一)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职)费; (二)按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职)费、原职务(岗位)补贴、生活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等; (三)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未列入上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项目的,仍由离退休(职)人员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现行规定统一拨付到离退休(职)人员原所在单位,由单位代发。待条件成熟时,委托银行代发,直至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六条 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经济效益差,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职工工资,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写出缓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最长为12个月。 缓缴期间,原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新增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补缴至退休(职)当月后,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 缓缴期满后,单位仍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其在职职工暂按停保处理,保留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进行补缴。单位破产的,原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破产清算组以破产财产变现收入进行补缴;单位被兼并的,由兼并单位负责补缴。 第十七条 1997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固定职工,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7月31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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