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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于重大管理事项、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校务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校务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组成。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召开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
2.决定校务公开申请的延长期限和处理;
3.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公开。
第七条 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
第八条 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主任由主管行政事务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
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承办校务公开工作会议;
2.受理、答复校务公开申请;
3.校务预公开的拟定;
4.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5.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
6.督促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
7.学校重大事项公开的审核;
8.学校校务公开网页的维护。
第九条 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设在校工会,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组长由主管工会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分别是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及校纪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监督小组成员由校工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师生代表组成。
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延长校务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2.召开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会议及会议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3.定期检查校务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4.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
5.受理校务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校务公开监督电话、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校务公开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本部门校务公开的具体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在学院推行院务公开,各学院成立院务公开工作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院务公开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
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院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二)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联系电话和办公地点;
(三)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四)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及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的有关制度;
(五)学校招生情况,包括本科生录取、研究生考试录取、免试推荐等;
(六)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七)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收费机关及投诉、举报电话;
(八)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九)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十)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十一)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重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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