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一期协议供货项目技术参数指标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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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关于2016年协议供货项目 商务及技术服务要求 项目概述: 招标内容:以下产品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 本次招标分四十一个包,投标人可针对全部包进行投标,也可针对其中部分包进行投标: 包号 名称 备注 第一包 台式计算机 第二包 便携式计算机 第三包 操作系统 第四包 数据库管理系统 第五包 中间件 第六包 办公套件 第七包 信息安全软件 第八包 通用应用软件 包括:档案管理软件、财务、资产管理软件等行业专用软件 第九包 服务器 第十包 网络交换机 第十一包 网络路由器 第十二包 磁盘阵列 第十三包 网络存储设备 第十四包 防火墙 第十五包 入侵检测设备 第十六包 安全审计设备 第十七包 其他网络安全产品 包括: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网站恢复产品等网络安全产品 第十八包 复印机 第十九包 多功能一体机 第二十包 喷墨打印机 第二十一包 激光打印机 第二十二包 针式打印机 第二十三包 热式打印机 第二十四包 传真机 第二十五包 扫描仪 第二十六包 投影仪 第二十七包 复印纸 第二十八包 打印用通用耗材 第二十九包 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 第三十包 视频会议终端 第三十一包 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包 网络录播设备 第三十三包 视频会议中控系统 第三十四包 会议室音频设备 第三十五包 信号处理设备 第三十六包 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 第三十七包 图像采集系统 第三十八包 空调机 第三十九包 电视机 第四十包 速印机 第四十一包 数码印刷机 本项目各包商品库产品,必须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投标人在投标时和中标后对商品库进行维护时所填报的产品均不得具有远程控制功能。 供货范围:中直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中直采购中心许可的共享本次招标结果的其他单位。 供货时间及地点:时间由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地点以北京市为主,兼顾上海市、天津市、南京市、延安市或西安市、秦皇岛市、吉安市或南昌市、拉萨市等。 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如遇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变化,采购中心有权相应调整项目执行期限。 投标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并具有以下特定条件的: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注册的生产制造商或其授权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的国内代理商。如果是代理商参加投标,必须持有生产制造商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生产制造商在授权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代理商参加投标后,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或自身参加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商品库产品价格 投标人需对每一包产品按照价格区间投报优惠率,协议供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洽商价格×(1-优惠率): 各包投标人应当针对每个价格区间都投报出相应的优惠率,并且每个价格区间只允许有一个优惠率,该优惠率在协议供货执行期内是不可变更的。招标文件所列的不同价格区间优惠率并非超额累进优惠率,计算最终成交价格时直接根据产品价格选用相应区间优惠率进行计算。如果在任何一个价格区间,投报了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优惠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或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基准价格:投标人在投标和中标后维护商品库产品填报基准价格时,每个产品的基准价格不得高于2015年1月1日(含)以来的成交合同中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最低价格,以上成交合同指的是生产制造厂商与最高级别代理商签订的;生产制造厂商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签订的;生产制造厂商认定的最高级别代理商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本项目有效期内签订的中央单位协议供货合同不计算在内),每个产品的基准价格也不得高于同期生产制造厂商或最高级别代理商(含投标人)在网上电子商城(包括但不限于京东、国美、苏宁、大中等)展示的销售价格。 洽商价格:采购人可在不高于基准价格的前提下与投标人进行洽商,双方经洽商达成一致后的价格为洽商价格。 成交价格:协议供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为洽商价格×(1-优惠率),投标人按照所投优惠率计算出的协议供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生产制造商给予最高级别代理商的价格,并保证是在北京市正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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