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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程序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中续订、鉴证、终止、解除的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合同制度有序、健康运行。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日向对方书面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当事人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书面意向后,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续订的答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同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在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完成。
二、劳动合同的鉴证
用人单位与职工在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30日内,由用人单位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资格、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劳动合同附件等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鉴证。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或者双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职工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由用人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之日起10日内,办结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因一方违法、违规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提前通知对方。
五、劳动合同台帐
用人单位应设立必要的管理台帐,专人管理劳动合同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各部门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应为每个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台帐”,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同期限分序造册,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情况。 劳动合同台帐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并统一管理。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装入职工档案并转移。
六、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一般员工三年。
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制度
北京市规定:
关于统一200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9〕2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715元),现就统一2009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726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1178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608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236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490元。
六、本市和外埠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800元。
七、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200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参保单位与职工2009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八、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依据 比例?? 保险种类 主要法规依据 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北京市政府[1998] 2号令、京劳险发[1999] 99号、京社保发[2002] 75号、京劳社养发[2002] 176号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动者(即农民工)从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农民工按北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不再缴纳。 失业保险 市政府[1999] 38号令、京劳险发[1999] 99号。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动者(即农民工)从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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