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硕士研究生手册09.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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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 硕士研究生手册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3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总则 8 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11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16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守则 21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22 培 养 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图 27 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学分分配 28 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学分实施意见 31 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34 关于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36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奖优与黄牌警告 39 关于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要求 41 关于进行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的有关要求 43 学 位 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细则 45 申请硕士学位流程图 48 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49 学籍管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51 2010级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56 优秀毕业硕士生评选办法 58 关于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 59 研究生三助工作条例 60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条例 63 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及申请管理办法 66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 68 附 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提纲 73 常用电话号码 74 总 则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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