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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治藏法律研究简述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5 期 民国治藏法律研究简述 刘琳琳 王立艳 西藏自纳入元朝版图之后,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 始终和全国各地同呼吸共命运 , 其社会 发展的脉搏 , 也随着国家的历史进程而跳动。在民国时期的 38 年里 , 西藏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极为激烈 的,所幸的是虽然中央政权更替频繁、政令多变 ,但历届中央政府对西藏始终坚持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的政治立场, 并在吸收元、明、清三代治藏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 , 因地制宜制定了治藏的基本法律规范。 1911 年辛亥革命爆发 ,英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立即唆使策动西藏各地掀起反汉暴动 , 企图达到分裂西藏脱 离中国的阴谋。1911 年驻防拉萨 、亚东、帕里的川军相继哗变,对西藏的人民和寺庙进行了劫掠 , 川军与噶厦 政府发生了武力冲突。为此 , 噶厦政府以达赖的名义向西藏营官喇嘛发出命令, 攻击所有在藏的各地汉军 , ① “总期西藏全境汉人绝迹, 是为至要。” 噶厦发出命令以后,在英印政府的帮助下 , 西藏民兵在各地围攻川军 , 1912 年 7 月 30 日, 由廓尔喀驻藏之官噶卜典居间调停, 交战双方缔结了条约四款 , 驻西藏的汉军多数由拉萨 经印度返回内地。根据拉萨的和谈条件 , 西藏方面还同意驻藏大臣等人留在拉萨, 说明达赖还不是想要脱离 祖国。但联豫是清朝的忠实奴仆 ,此时大清帝国业已崩溃 ,他不可能在西藏停留下去 , 因而西藏地方与中央政 府之间的联系从此暂时中断。面对着外国帝国主义分裂势力在西藏的破坏活动 ,面对着西藏地方对中央政权 的态度日益冷淡,加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行政管理权 , 强调西藏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为继之而 起的中华民国治政的核心内容。 一 以宪法的形式维护国家对西藏的主权 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 维护国家对西藏的主权 , 是民国时期历届中央政府对西藏的主要施政方针。 1912 年 1 月 1 日, 中华民国正式宣告成立时, 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先生在《宣言书》中就庄严宣告 :“国家之 本在于人民 ,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 , 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 是曰民族之统一。武汉首义 , 十数省先后独立 ———所谓独立 ,对于清廷为脱离 ,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 , 意亦同此。行动既一, 决无歧 ② 趋 ,枢机成于中央 ,斯经纬周于四至 , 是曰国土之统一。” 袁世凯上台后 ,面对着英帝国主义提出的“中国不得 ③ 干涉西藏之内政 , 并不得于西藏改设行省” 的无理要求以及“对于中华民国不予承认, 且当以实力助藏独 ④ 立” 的威胁, 于 1912 年 4 月 22 日的临时大总统令中重申:“现在民族共和, 凡蒙、藏、回疆各地方 , 同为我中华 ⑤ 民族领土, 则蒙、藏、回疆各民族 , 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 1912 年 3 月 11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 ⑥ “临时宪法”的形式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 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民国 政府对西藏地方的主权。 此后 , 民国时期历届中央政府在维护对西藏地方的主权问题上, 都遵循这一原则。1914 年 5 月 1 日的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 指清朝时期) 所有之疆域 ; ”“中华民国人民, 无种族、阶 ⑦ 级、宗教之区别 ,法律上均为平等。” 1923 年 10 月 10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国土, 依其固 有之疆域”, “国土及其区划, 非以法律 , 不得变更之 , ”“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因地方人民之公意,谋划分为省、 ⑧ 县两级 ,适用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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