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二节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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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二节课件.ppt

第八章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而临界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和底土。它不同于领海那样完全隶属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也不同于公海那样对一切国家开放。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航行及其它自由 对资源的主权 建造并授权和管理使用人工岛屿 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开展海洋科学研究 环境保护权 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有养护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促进其最适度利用。沿海国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应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内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为此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为了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章。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外国渔民应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对于违反这些法律和规章的外国渔民,沿海国可以采取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但是,在有关国家间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处罚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方式的体罚。 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可能因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相互重叠而发生划界问题。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与会国家在划界应当按照何原则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一些国家坚持主张按照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他们主张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在争论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会议主席提出了一折衷案文并获得了通过。 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本来是地质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从海岸直到海底统称为“大陆边”,大陆边包含三个部分: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水带,称为大陆架;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三是大陆坡脚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 “大陆基”. 大陆架的划定标准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规定: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 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由于承认沿海国对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的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的确立,公约在大陆架定义中还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超出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 公约对超出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1) 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段距离的百分之一; (2) 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年,划定界线。 但是,无论按照哪一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的主权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具有专属性的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包括:(1)开发自然资源。即勘探、开发和利用大陆架海床和底上的所有非生物资源和大陆架海床上的定居种的生物。定居种生物是指附着或潜伏在海底的有机体,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4)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共空的法律地位. 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 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沿海国除为了勘探大陆架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管道造成的污染外,不得加以阻止。但各国在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的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大陆架的划界 1958年《大陆架公约》曾为大陆架的划界规定了所谓的“协定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一个折中案文:“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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