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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人身保险课件.ppt
第四章 人身保险 4.1人身保险概述 4.2人身保险的分类 4.3人身保险的基本条款 4.1人身保险概述 4.1.1、人身保险的概念: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4.1.2、人身保险的特点 定额保险 给付性 风险变动 储蓄性 长期性 4.1人身保险概述 4.1.3、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1、人类生命价值法(human life value) 1924 休勃纳(Huebner) 2、家庭需要法(needs approach) 4.1人身保险概述 4.1人身保险概述 4.2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一)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二)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 传统寿险 创新寿险 变额寿险(即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寿险 变额万能寿险等 分红寿险 4.2.1 死亡保险 1、死亡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2、死亡保险的种类 按保险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 定期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4.2.1 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 含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5岁、至70岁等等。 特点: 保险期限固定 保险费率较低 由于低价位和高保障,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增加,也易诱发道德危险。需要严格控制。 4.2.1 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 含义: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特点: 没有固定的保险期限 保险费率较高 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4.2.1 死亡保险 3、定期寿险的特有条款 (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 (2)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 4.2.1 死亡保险 (1)可续保条款 ——含义 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 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事先确定费率上限 ——限制 对续保通常有年龄限制 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 4.2.1 死亡保险 (2)可转换条款 可转换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含有可转换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转换的保单。 条款示例:康宁定期保险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条款示例: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第十条 保证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前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认可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合同而无需本公司核保。投保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缴付转换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转换后新合同的费率计算新合同的保险费,且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合同生效日。转换后本合同和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不得低于申请转换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全部转换后本合同即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本公司不接受上述保证转换的申请。 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合同的附加合同。 条款示例:某公司祥福终身保险 第X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Y条 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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