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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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三)求偿 损害赔偿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时间:一年内 方式:以协定解决。如协议不成,应要求赔偿委员会裁决且为终局决定。 (二)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营救协定》 1、外空物体的通知与归还:各缔约国如发现外空体应通知发射当局或联合国秘书长,发现应依请求予以归还 2、宇航员的救助与送回: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给予一切必要帮助并送回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 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 历史发展 1784巴黎法令规定热气球飞行要经警察当局批准 1903美国莱特兄弟发明飞机 1919《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产生标志 1944 《芝加哥公约》——现代航空法的基础 航空法的渊源 主要是条约 (1)世界性多边条约 (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 (3)其他条约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ir space) 空间 空气空间 领空——国家主权所及 外层空间 公空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一)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空地位的理论之争:空中自由论和空中主权论 1919年的《巴黎公约》 1944《芝加哥公约》最终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 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的内容 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地面国家的许可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二)领空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受其地面制度的制约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登记与国籍 航空器 aircraft——“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 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登记,但可以转移 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一)类型 1、航班飞行——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 2、非航班飞行——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 (二)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1、不滥用航空 2、无差别对待原则 3、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航空统一标准和措施的实施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发生了多起民航客机进入外国领空被击落的严重事件。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通过决议,修正《芝加哥公约》,主要内容是: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项规定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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