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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病流行疫情及警系施法部分文修正明按染病流行疫情及警系施法以下本法於九十年五月十日定施行九十三年及九十七年二度修正考量目前症候群重症及警系定及警系已停止作及推行室染病料自化子通爰修正染病流行疫情及警系施法部分文其修正要如下一因行政院改造修正疾病管制局名疾病管制署修正文第二二症候群重症及警系已停止作爰除第三第二款及第五修正文第三及第五三用室染病料自化子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文第六四定及警系已停止作惟主疫情未指定定院之需要爰除以代之修正文第七染病流行疫情及警系施法部分文修正文照表修正文行文明第二中央主管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按「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五月十日訂定施行,並經九十三年及九十七年二度修正。考量目前「症候群重症監視及預警系統」與「定點醫師監視及預警系統」已停止運作,及推行實驗室傳染病資料自動化電子通報,爰修正「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疾病管制局名稱為「疾病管制署」。(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症候群重症監視及預警系統」業已停止運作,爰刪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
三、為適用實驗室傳染病資料自動化電子通報,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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