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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害人不浅的非法集资诈骗
广州警方破获集资诈骗大案
2015年6月,据广州警方通报,广州一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短短半年内非法集资逾3亿元,受骗者遍及广东、湖南、福建等10个省份,日前警方侦破该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先后抓获了17名犯罪嫌疑人。
据广州警方介绍,该案受害者人数众多,且有许多人是举债向该公司投资,可谓损失惨重。该公司紧盯一些手中有余钱又急于投资的民众,拼命鼓吹从事的是健康行业,且公司潜力无限,既能治愈癌症、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又能帮助公司出资人赚钱,投资价值巨大,进而在很短的时间内骗取了大量资金。
警方侦查发现,该公司董事长张某远(男,41岁,江苏人)原本只是一家制药厂业务员。2008年,张某远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开设某食品厂和某生物有限公司,但经营一直较差,没过几年就陷入经营困境。就在此时,张某远认识了熟悉非法集资手法的张某峰(45岁,山东人,有诈骗前科)和郑某航(男,29岁,福建人)。2013年6月25日,张某远提供70万元启动资金联合张某峰、郑某航成立广州健康教练管理有限公司,并任公司董事长、法人,负责公司整体操作,张某峰负责策划并操控整个运作流程,郑某航负责市场营运并分管财务,从此开始了疯狂“圈钱”之路。
该公司第一阶段招收约3000名“合伙人”,合伙人投资额从1.2万元至6万元不等,投资后公司每周从新吸纳的合伙人投资金额中抽取60%用于对前期合伙人进行按比例分红。第二阶段招收省、市、县(区)三级代理、会员,其中省级代理投资额高达200万元。
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该公司分别在广州、北京、广西、福建、浙江、乌鲁木齐、沈阳等省市召开10余场大型招商会,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民众投资。在广州的一次招商会上,该公司向6名“业绩显著”的公司总监和区域代理各奖励一辆价值30余万元的豪华轿车。
警方称,该公司经营理念和营销模式极具欺骗性,至2014年5月,该公司已发展各级代理、会员共4210人,非法吸收资金达3.018亿元,仅在广州地区便有该公司会员近400人。
什么是非法集资诈骗?
集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诈骗,本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集资是中性的,只要集资是为公众事业,有正当管理、使用并不高于银行利率,且不违背国家金融政策,并无过错。
非法集资即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非法活动,应在打击严惩之列。
非法集资诈骗涵盖了非法集资和诈骗两方面内容。前者是形式上的并带有欺骗性的集资,在集资之前隐藏了集资的真实意图。按一般的投资来测算,集资者支付给被集资者的利润即所谓回报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几倍甚至数十倍,打着种植某物、养殖某物有暴利的提示,使一些金融知识少且自己手中又有一部分闲资正无处投入增值的民众找到了一条“致富路”。实际上,当他们一入圈套,往往是血本无归。即非法集资在前,诈骗在后,前者与后者互为因果。
非法集资诈骗有五种形态:一是隐秘性;二是神秘化;三是一旦东窗事发,主谋者携款逃匿;四是家族同伙为核心层;五是培训“领头羊”,用“回报典型”引起注意,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维持资金链。有学者认为,这种非法集资诈骗类型的经济犯罪,从一开始就以诈骗为目的,可归于涉众类经济犯罪。这种犯罪比一般性经济犯罪更有危害性,因为它大面积地引发了集体上访事件,给国家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损害了成千上万个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非法集资诈骗的成因、表现及问题
非法集资诈骗是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经常出现的案例。此种经济犯罪一般发生在偏远和经济欠发达、信息相对闭塞的地区。因为民众知识偏低、信息不灵、政策不明,容易偏听偏信,一有亲友、同学、朋友的鼓动,很容易“随大流”,上非法集资诈骗者的当。于是,此种现象在乡村往往产生“引领”和“带动”效应,他们的致富“现身说法”极具鼓动性和感召力。
非法集资诈骗者之所以在前期容易成功得手,大致因为以上所述,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六点:一是大众轻信;二是部分人的贪婪;三是有“领头羊”;四是高回报示范;五是早期“投资人”的确得到高额回报;六是资金链到了一定时期一定断,且无可挽回,因为窟窿越来越大。
关于非法集资诈骗的法律概念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我们下面逐一解释这些概念的法律意义。
什么是非法集资?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点是: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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