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計畫暨輻射安全作業守則-聯合大學.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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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計畫暨輻射安全作業守則-聯合大學

國立聯合大學 輻射防護計畫暨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編訂 國立聯合大學 輻射防護計畫書 目錄 (壹) 總則 (貳)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參)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密封 射源管制與檢查 (肆) 地區管制 (伍) 人員防護 (陸) 醫務監護 (柒)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密封射 源之停止使用或永久停止使用 (捌) 意外事故處理 (玖) 合理抑低措施 (拾) 記錄保存 (拾壹) 報告事項 (拾貳) 附則 ◎附件 附件一 輻射作業管理人員基本資料 附件二 意外事故處理程序 附件三 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附表一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帳料表 附表二 密封放射性物質帳料表 附表三 輻射工作場所定期輻射偵測紀錄表 附表四 核子濕度/密度儀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攜出、入管制登錄表 附表五 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工作人員現況報表 附表六 密封放射性物質年度偵測證明 國立聯合大學 輻射防護計畫書 (內 容) 壹、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確保游離輻射工作人員之健康與安全,防止游輻射危害,特制訂本計畫書以執行輻射防護管制作業。 第二條 本計畫書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訂定。 第三條 本校除應遵守「游離輻射防護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及「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外,尚須依本計畫執行各項輻射防護作業。 貳、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第四條 本校目前所有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巔值電壓及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活度總和尚未達「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中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設備、業務或規模,故無需依該標準第四、五條之規定設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配置輻射防護人員。 本校之輻射防護事宜,由校長負責。並授權輻射作業管理人員(其基本資料如附件一)負責統籌規劃、督導、推行及定期檢討輻射防護計畫。其職責如下: 一、訂定輻射防護計畫,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二、輻射防護計畫有關規定之制訂、修訂與督導。 三、指派經原子能委員會認可合格之操作人員,負責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 四、審核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輸入、輸出、轉讓、停止使用或永久停止使用等之許可申請。 五、審核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安裝、改裝或持有之許可等許可證或登記備查申請。 六、執行游離輻射防護安全定期檢查及擦拭檢查(每年至少乙次),及其紀錄保存、核備或函報。 七、意外事件之調查與處理。 八、各類記錄之審查。 九、輻射安全教育訓練計畫之執行。 十、發現輻射工作人員違反「輻射防護計畫」規定或潛在輻射危害之行為時的勸導、糾正、制止與陳報。 十一、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各類應報告事宜。 第五條 建立本校正確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核種名稱、數量、活度、裝設位置等資料。(如附表一、二) 第六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原子能委員會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 參、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密封射源管制與檢查 第七條 新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密封射源驗收後,應將設備或射源妥善儲存;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密封射源之貨品進口同意書、規格、結構圖、維修保養手冊及其他技術資料應妥善收存。 第八條 密封射源容器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表面應有明顯耐久之警告標誌及必要之說明(如:本項裝備含輻射源,其遷移、改裝、轉讓、出口及報廢應取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許可後,始得為之。);密封射源容器表面並附註有關核種、名稱、活度及必要之說明。 第九條 為預防密封射源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未經核准即予報廢,應於財產卡上加註輻射管制品,同時註明報廢前應報經原能會核准等字樣。 第十條 涉及密封射源、射源容器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修理維護工作,應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並由合格人員或供應商之專業人員使用適當之裝備及屏蔽加以執行。 第十一條 停用密封射源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向原子能委員會陳報核驗,並予標明集中存放於有適當防護之安全場所且對於通往之門扉加以鎖扣管制。 第十二條 每年定期一次委託原子能委員會認可之輻射防護業務者針對密封射源進行擦拭檢查。針對領有使用登記證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密封射源,自核發登記證之日起算,每屆滿五年委託原子能委員會認可之輻射防護業務者實施輻射安全測試,測試報告併相關文件送原子能委員會備查。 第十三條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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