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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复印流程 本科室的医务人员只能查阅本科室的病历,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病案室查阅、借阅、复印病历的相关资料。 病人及其亲属或受委托人申请查阅、借阅、复印病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医务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医务办出具通知后方可查借或复印。 2、办理手续的人若为病人的亲属或朋友,应该持有病人的、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还应该有病人委托书(若为小孩等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持有户口册;若病人已经死亡,应该有村或社区等行政管理区域的有效证明)。 3、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函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公司等公派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函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还应该有投保人的有效保险单等证件。 5、病历在科室的,科室应该派人护送病历到病案室,避免病历资料丢失。 病历、病案查阅流程图 病历:病人在住院期间的病情诊治记录等资料。 病案:病人住院期间的病情诊治记录等资料归入病案室而称之。 石阡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一、住院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或持有异议,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组织调查并安排有关人员给患方作出解释或答复。 二、住院病人及家属对科室解释或答复的问题若有异议,可投诉到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属医疗方面的问题,向我院医务办公室投诉,电话0856-7655117;属护理方面的问题向我院护理部投诉,电话0856-7655338;属医疗收费问题,向我院财务科投诉,电话0856-7655118;属医德医风问题,向我院行风办投诉,电话0856-7650821。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解释和答复。 三、对医院职能部门作出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属医疗质量或技术问题,可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0856-7623446)申请医疗鉴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属于医疗服务及医疗行风问题,可向县卫生局纪律检查办公室(0856-7622141)或县行风办投诉解决。 石阡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2、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3、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4、药剂科和医疗科室,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设置加锁专柜、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查。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6、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7、医师,医务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8、麻醉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9、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审查批准,方可配发。只限一次用量。 10、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须凭医院医师诊断书,经医务处审查批准,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11、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病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12、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13、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14、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15、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 16、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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