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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 “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的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详见附件一)的企业(以下简称 “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体化”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一体化”企业应当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安全、经营、财务、维修保养、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确保企业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 第六条 “一体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按要求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管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并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一体化”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八条 “一体化”企业必须及时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或变更,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评定,对达到使用年限或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的建筑起重机械予以报废,并依法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 “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一体化”服务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内容;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查,监督、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建立企业起重机械智能监控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一体化”企业应建立抢修制度,配置符合企业规模的抢修车辆、设备和技术人员,及时发现、准确判断并有效消除起重机械故障。 第十三条 “一体化”企业应及时开展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增强自身技术能力。 第三章 “一体化”管理中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承担本规定中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一体化”企业服务对象,监督“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将项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清单及其对应的“一体化”企业名单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四)会同使用单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五)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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