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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

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 办法(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 第四条 保修金按照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应当建立保修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使用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保修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多层(7层及以下)、小高层(8至12层)、高层(13层及以上)物业,应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3%、4%、5%交存保修金。 各类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开发企业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将按国家《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建发[2005]18号)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八条 经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体系建立等情况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以不交存保修金; (二)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可分别相应降低或退还该项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个、2个、1个百分点; (三)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省优秀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等市级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可在该项目获奖后分别退还3个、2个、1个百分点比例的保修金;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健全,企业信用等级较高或者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项目,交存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超过1个百分点。 前款(二)至(四)项累计计算,实际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 第九条 保修金使用后15日内,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足额补存保修金。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当一次性按幢交存保修金。 第十一条 实行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开发企业可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并一次性转存到保修金指定账户。预售款余额低于应交数额的,其差额应由开发企业另行补交。 第十二条 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保修金,应当开具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储保修金。保修金存储最高期限5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出示保修金交存证明。 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受。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房屋确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不按本细则规定交存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主管部门应将开发企业交存保修金的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作为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将保修金交存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与其社会信用评价挂钩。 第十六条 物业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其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要求予以维修。 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 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设计保修金使用流程并制作格式性文件。 第十七条 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不低于5年;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六)开发企业对物业统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买卖双方在商品房屋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 物业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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