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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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许可)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屯溪区屯光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一、总体要求 屯光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方式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土地利用与管理秩序,有效促进各项用地依法依规,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作出正确判断。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承包人,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时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承包人、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整改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屯光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特点,制定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综合运用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1、转让土地是否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包括批前批后公示、签订合同、收缴土地价款、土地交付等程序履行情况。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转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改变土地用途。转包合同是否规范。临时用地的,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3、土地价款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是否存在减、免、缓土地出让金的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出让金。4、土地卷宗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土地来源是否清晰合法,行文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完整,要件是否齐全等。 监管档案 屯光镇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现场检查笔录(相关证明人签字);2、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3、相关证明照片。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镇政府与区住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或组织发现申请人(单位)进行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活动与申请事项不一致的,有权向屯光镇人民政府举报,屯光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屯光镇人民政府在该许可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屯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屯光镇人民政府对全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许可决定;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屯光镇人民政府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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