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doc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包括自治区代建局,以下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程度进行评价,按照分值高低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依此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程度进行分值量化评价的综合指标体系。
第五条 招标投标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代建管理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总队、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信息或者违法违规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评价基准分值为100分。其信用评价得分为:信用评价基准分值(100分)减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扣分数的差值。
被评价单位和人员所扣分数按照其在所有自治区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扣分数累计计算。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不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评价。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周期为长期。
第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评价得分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汇总后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得分高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信用评价综合得分90分的为A级,80分的为B级,70分的为C级,60分及以下的为D级。
第九条 招标人行为规范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一)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40分: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6.在中标结果确定前,直接或者间接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7.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8.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9.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10.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30分: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未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5.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7.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8.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10.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导致重新招标;
1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7.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1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19.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20.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1.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24.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