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第二期.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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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第二期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第二期) 集团业务部 本期重点 在第一期中重点讲解了与卖场息息相关的内容,本期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讲解。 一、国家导向; 二、对网络购物平台和交易的规范; 三、消协的职能和权利。 一、国家导向 国家的导向在本次修改的新《消法》中也引进入法律,包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倡导,也包括要求相关行政机构定期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等要求,总体是更加人性化和制度化。 1.节约和环保写入法律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解读:反对浪费是国家导向,此次写进法律。 2、服务也是一种商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原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原文:(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解读:加入了服务,说明服务也是一种商品,同样受到本法的规范。 3、加大消费者权利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解读:规定了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日期限制为7个工作日,相当于加大了消费者监督行政部门执法的权利。 4、民事赔偿优先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读:明确了民事赔偿优先于罚款,也就是说更加突出了个人的权利重要性,更加人性化。 5、对行政部门的要求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解读:行政部门要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进行抽检并公布结果,对于问题商品有相关措施。这是一种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 二、网络购物平台和交易的规范 网络购物作为新型的购物方式已经有了极大的影响力,因此国家此次修改《消法》,专门对于网络购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 1、网购7天冷静期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 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 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 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 1、新增条款,对于网络、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7天退货进行了规范。 2、商品的包装是为了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和 宣传商品。拆除商品的包装,而被包装的商品 还是完好的,消费者还是可以退回商品。 2、新型经营者需提供各类信息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网络、电视等新型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明示各类信息。    3、网购平台要承担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规范网络平台购物平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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