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管理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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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管理标准

PAGE PAGE 3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漏电保护器管理标准 Q/BJLY 2 08 25 —2007 修改状态:1 页码:1/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漏电保护器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B13955-19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3 职责 3.1 安全监察部是漏电保护器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 3.2 各部门对本部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负责,具体负责漏电保护器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4.1.1 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4.1.2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4.1.3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4.1.4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4.1.5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4.1.6 办公楼、休息楼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4.1.7 其他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4.2 漏电保护器的选用 4.2.1 漏电保护器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6829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国家认证标志,其技术额定值应与被保护线路或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配合。 4.2.2 对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的选择 4.2.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的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Q/BJLY2 08 25 —2007 修改状态:1 页码:2/2 4.2.2.2 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4.2.2.3 有多台设备的总保护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及以上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4.2.2.4 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4.3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要求 4.3.1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3.2 漏电保护器标有负载侧和电源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接线,不得反接。 4.3.3 安装带有短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必须保证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飞弧距离大小按漏电保护器生产厂的规定。 4.3.4 组合式漏电保护器外部连接的控制回路,应使用铜导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1.5mm2。 4.3.5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低压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措施。 4.3.6 漏电保护器安装后,应操作试验按钮,检验漏电保护器的工作特性,确认能正常动作后才允许投入使用。 4.3.7 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的检验项目 4.3.7.1 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 4.3.7.2 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有误动作。 4.4 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管理 4.4.1 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使用班组应建立运行记录(记录样式参见附录A)。 4.4.2 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使用班组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可靠,并做好试验记录(记录样式参见附录A)。雷雨季节应增加试验次数。 4.4.3 漏电保护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必要时对其进行动作特性试验,不得连续强行送电;除经检查确认为漏电保护器本身发生故障外,严禁私自撤除漏电保护器强行送电。 4.4.4 定期分析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情况,及时更换有故障的漏电保护器。 4.4.5 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特性由制造厂整定,按产品说明书使用,使用中不得随意变动。 4.4.6 使用的漏电保护器除按漏电保护特性进行定期试验外,对断路器部分应按低压电器有关要求定期检查维护。 4.4.7 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电气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电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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