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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业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山东轻工业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8号)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全院性选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和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部)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院(系、部)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院(系、部)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试时间 1.每学期的课程结业考试,在时间上分为期末集中考试和在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试。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期末集中考试,提前结束的考试课程和考查课可在期末前分散考试。 2.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课程所在院(系、部)负责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科备案。 3.期末集中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或一周进行。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主考教师无权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4.单独编班的重修课程的考试在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八条 权限划分 1.课程所属单位(按教学计划)负责考试的命题、试卷分发、阅卷、成绩录入等。 2.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学生考场座次的安排与布置、第二监考教师的安排及其它组织与管理工作。 3.教务处负责协调期末集中考试的时间安排、考试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工作程序 1.期末集中考试前,教务处对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排定各门课程考试的时间表,至少提前两周通知各院(系、部)。 2.课程所属单位组织命题及试卷抽取,并提前两周把确定的考试用试卷一同送往学校指定的地点印刷。学校委托印刷单位安排专门人员接受并登记各单位的试卷,并安排印刷。 3.课程所属单位在考试前领取印刷完成后的试卷,并进行核对清点。核对清点无误后,根据学生人数按考场进行分装,并按规定密封保存。 4.监考教师在考试前到课程所在单位领取试卷,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组织考试。 5.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按规定清点试卷无误、进行整理装订后,交到课程所属单位,课程所属单位组织试卷评阅。 6.试卷评阅完毕后,课程所属单位进行成绩登录、报送(一式三份)本单位一份,学生所在院(系、部)一份,教务处一份,并做好试卷分析和试卷保存工作。 第十条 考场与监考 1.每一班级为一考场。原则上每一教室同一时间只安排一个考场,在教室紧张的情况下,可视教室容量安排2个以上考场。 2.所有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每一考场的监考人员为两名,其中课程所属院(系、部)安排的教师为主监,学生所在院(系、部)安排的教师为第二监考。两名监考人员一起到课程所在单位领取试卷、学生名单及其他监考用品。两名监考人员一起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随机安排座号、组织考试。 3.我院所有在籍教职工均有监考义务。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课程所属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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