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比较视野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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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比较视野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doc

中外比较视野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   本文对中外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发展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使用了比较法、文献法、分析法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欧美国家和亚洲国家教师惩戒权的发展概况,吸取国外学者关于教师惩戒权研究的经验教训,对比我国教师惩戒权的教育现状以及国情的需要,取长补短,从比较中总结可供我国教师惩戒权发展学习的对策建议。   一、国外教师惩戒权的研究   关于国外教师惩戒权的研究,本文首先从欧美、亚洲不同地域进行分类,然后从不同国家对于教师惩戒权研究的深度进行描述比较。   (1)欧美国家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分析   1. 美国。美国作为教育大国,研究教师惩戒权的历史相对丰富,在美国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教师惩戒的现象都十分普遍。尽管如此,美国是一个法律至上、注重使用权利的国家,在教师惩戒中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也做了深入的研究。为了保护学生的法律权利以及学生的身心健康,美国法律主要从两个角度对公立中小学的教育进行了明确保护:首先是学生的实体权利,主要包括学生教育上的“财产利益”、“自由利益”以及学生的名誉利益;其次是对学生权利的程序保护,主要包括规范惩戒时实施正当程序的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基本条件。①   美国对公立中小学的教师惩戒权权限分配也有一定的研究,主要将这种权利划分为学校管理者和学区管理者的权利。学校管理者主要包括校长和教师,校长惩戒学生时有体罚、开除、短期停学以及禁止学生部分校内权利的权力,但是必须遵照法定程序对学生实施惩戒。教师拥有训斥劝告学生、逐出教室、课后留校和分配学生劳动作业的权力,但是教师实施上述权力受到校长的制约,必须经过校长的批准。学区管理者对于学生有施以长期停学和强制转学的惩戒,他们的权力直接受到上级法院的管理,并且不允许制定有模糊概念的法律法规,使用权限都有期限,在实施裁决前,必须听取听证会的意见,而且应综合考虑学生的特征再做出裁决。以上研究充分显示了美国教师惩戒权背后法律的作用,并且做到各项权力分流,避免了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   2. 英国。1989年英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明文规定禁止公立学校各种体罚学生的行为,其后在1991年英国政府又在私立学校试用该权利,随后又将这一权利扩大到家庭教育中,禁止任何家长体罚学生。然而,仅仅禁止体罚是不够准确的,这使得教师的权力受到限制,面对许多教学问题教师也无权管理。于是在2001年,英国40多所学校的教师以及部分家长联合起来向国家高等法院提起申诉,集体要求恢复教师和家长体罚学生的权利。②在制定新法之前,教师一直在抱怨他们对不守规矩或有暴力倾向学生的干预权力非常有限,关于惩戒的规定不够明晰。尤其是在管理失范学生时,教师的权力更加有限,导致学生“无法无天”,因此无论是教师还是家长都希望能够出台更加详细明确的法律帮助他们来管教学生。   从禁止体罚到恢复惩戒再到出台法律政策规范教师惩戒权,英国教师惩戒权的发展逐渐走上了一条文明之路。从英国教师惩戒权的嬗变过程中不难发现体罚、惩戒学生并不是最终目的,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是要让学生不再犯错,不再为所欲为,学会遵守社会规则,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3. 法国。法国根据学生的犯错种类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对于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给予留级的处分;犯了严重的错误会被开除;如果是打架、迟到、旷课等较轻的错误则会被施以罚写作业或补课的惩罚。   4. 德国。德国对于学生的教育管理有比较严格的法律规定,政府直接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如果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在学校或者故意逃学,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家长需要缴纳罚款,而且学生本人还要在社区服务一段时间。如果学生和家长不履行规定,法院还会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5. 西班牙。与上述国家不同的是,西班牙有禁止体罚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并不被家长们接受。家长都认为适当的体罚是十分必要的,甚至支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实行轻度的体罚,例如给孩子几记耳光。   (二)亚洲国家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分析   1. 新加坡。1957 年,新加坡立法允许校长或其他被授权人拥有惩戒学生权利,因此各中小学普遍存在体罚学生的现象,教师用戒尺打学生屁股是最常见的体罚现象。例如,如果学生犯错,教师可以鞭笞学生;学生如有像打架、骂粗、三次以上迟到或旷课等严重违纪行为,教师就会动用体罚来惩戒学生。在新加坡国民心里,不论学生犯了怎样的错误,被施以一定的处罚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当教师将学生扰乱课堂纪律的情形反映给监护人时,监护人往往会追问是否已经进行必要的惩戒,倘若没有,这种惩戒将由家长在家庭执行。由此不难发现,民众对惩戒认知达到了一个相当成熟的境地,他们已经完全把惩戒与无故体罚划分清晰。   现今,新加坡已经为教师惩戒权明确立法,制定了处罚学生的《指导原则》。③该规定承认了相关的惩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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