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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监督新进展和工作要求
传染病防治监督新进展和工作要求 安徽省卫生监督所 马志鑫 提纲 一、工作职责变化 二、即将出台的工作规范介绍 三、2014年的传染病监督重点工作 四、传染病监督内容、依据及行政处罚的内容 一、工作职责变化 2010年,原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为:监督对象为4种机构、5项工作内容。 2013年3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经梳理,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涉及1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14部部门规章,涉及面广。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艾滋病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职责 范围扩大。 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卫生监督三年规划中明确要求:三年内要对所有的监督对象,所有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覆盖。 传染病防治工作主要涉及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两个方面 。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 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监督的内容涉及: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传染病疫情控制管理、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等等。 二、即将出台的工作规范介绍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以上三个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在征求意见中或者已经结束征求意见即将出台。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本规范是对《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进行的修订,原《规范》共5章32条,修订后为6章35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规范名称。本次修订将《规范》的名称修改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即《规范(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日常”二字。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原因: 一是无论平时还是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均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是明确了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重点监督工作内容。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二)增加的内容。增加了5项内容 1.预防接种的监督。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明确了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的内容与方法。 2.生物安全的监督。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内容与方法作出规定。 3.信息管理。结合信息化技术发展与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实际,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信息管理作为专门一章单独列出,符合时代特征,有利于工作资料的积累与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与利用。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4.明确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重点监督内容。《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重点监督内容。 5.明确参照执行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办法。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三)其他。 结合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实际,在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方面增加了监督信息管理的内容;消毒隔离方面更注重对消毒效果的监督;菌(毒)种或者样本生物安全监督方面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作为重点。另外,还有一些文字上的精简与调整。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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