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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科学认识教师职业特性构建教师职业法律制度_0
浅析科学认识教师职业特性构建教师职业法律制度 一、我国《教师法》的立法成效 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立法,《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加以规定,对于应对和解决我国社会变迁过程中教育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稳定教师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具体讲,我国《教师法》的立法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立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推进了学校决策走向民主、科学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也是教育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是教师政治地位和专业地位的体现。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教育法》第三十条进一步强调,学校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将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的法定义务,使教师的民主参与权可以通过教代会来实现。为有效实施法律规定,落实教师参与权,促进学校管理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我国又颁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教代会的职权、代表资格及组成、工作机构及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二十余年,教代会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二是由高校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适用范围日益扩大。三是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四是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五是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利逐渐落实。六是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自身建设日趋加强。截止到2012 年,全国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的建制率也达到40%。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重要内容。 (二)确立教师职业的专业人员身份,促进了教师专业化发展 教师专业化是教师学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的综合反映,是高素质教师新的内涵和新的特征。《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在肯定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的基础上,把专业化作为促进教师职业发展的目标。一方面,确立教师资格制度,对各级各类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水平作出限定,并对初任教师试用期、教育教学能力等作出规定,使入职教师的基本素质得以提高;另一方面,把“参加培训”作为教师权利、把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作为教师义务加以规定,并设专章强调政府实施教师入职和职后教育的职责。近年来,我国教师的学历水平得到较大改善。 截至2014 年,普通小学、初中、高中的学历合格率,分别为99.88% 、99.53% 、97.24%。与此同时,各级政府都强化了教师培训的投入与管理,逐步形成“全省统筹,政府为主,分级负责”的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县级财政保全员、市级财政保重点、省级财政保骨干”的经费投入机制,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5%用于教师培训的政策。通过新任教师培训、全员性的教师岗位培训、脱产培训、专项培训、校本培训形式多样的教师培训,推进了教师专业化的进程,提高了教师素质和教育质量。 二、科学认识教师的职业特性,明晰教师立法的分析基础 教师职业会涉及不特定多数学习者及其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教师的教育教学的成效将影响学习者人格的发展、身心能力的成长以及知识技能的获得,并对教育事业产生影响。《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教师职业的法律,对于促进教育发展、推进教育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要适应新形势,使教师立法更加科学完善、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使教师职业发挥社会期待的、应有的社会功能,需要对教师职业特性及要求有准确的认识。 (一)教师职业的公共性:立法规范教师职业的合理性基础《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该规定将“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与教育的重要地位同条规定,并非立法者的无意或随意。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教师与教育以及学校的密切关联。教师是具有组织性、学术性与公共精神的专门性职业,其伦理要求是对自己的学生应有爱心,在接受学生家长的委托下,与家长之间保持高度的信任关系。为保障公众对教师的信赖,确保公众对公益团体的支持不致被误导成使特定团体获取私益,国家应制定法律以确保教师履行义务,使学校公益性的可信赖性得以维持。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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