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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1 个人破产的界定   破产一词并不陌生,但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中仅存在企业法人破产,对个人破产这一概念是在2008 年汶川地震后才被提上日程的。对照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是指当个人的所有独立支配的财产不能支付其全部债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破产宣告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应该如何界定个人破产制度中“个人”一词呢?我国现有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个人”一词的规定,现实中,虽然“个人”一词曾多次被学者们引用,但它的主体具体包括哪些,目前仍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个人破产”的范围应当限定为承担无限责任且具有明显商属性的商自然人,具体应该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导致的投资人破产、合伙企业破产导致的个人合伙人破产、对企业法人破产负有责任的责任人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导致的内部成员破产、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导致的内部成员破产。另外,对于遭受自然灾害而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普通自然人破产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也纳入本文的研究范围。   2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传统的消费观念已经被打破,人们开始用明天的钱满足当前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发生由于个人投资的失败或是过度消费亦或是突遇灾害而引发的个人的资不抵债。基于此种趋势及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接轨的考虑,我国目前很有必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1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呼唤一个完整的破产法系的诞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投资和消费观念发生转变,人们不再局限于自给自足及固有工资的理念,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当中来,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各种利益冲突。有冲突就需要解决,在现代文明社会,解决冲突的方式无非就是依靠法律手段。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定来保证自然人的利益免受损害。很显然,这种状况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如果自然人投资失利或是过度消费,造成资不抵债,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机制规定其如何退出市场,势必会影响其今后的生活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时势要求我国必须建立个人破产能制度。   2.2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与世界各国立法接轨、完善我国破产立法的需要。当今世界越来越小,被称作地球村,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各个方面。今非昔比,如今,所谓的强国已经不再单单用军事力量加以衡量,所谓的软实力才是真正的力量。而法律就是软实力的一种。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中都包含了个人破产制度。而我国作为世界大国却仍没有,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如果要深入的进行国际交往活动,就必须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因此,为了顺利开展国际交往活动,避免产生诸多矛盾,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亟需建立。   3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制度的一部分,其与企业破产制度有很多共通之处。而制度上可供借鉴、甚至直接引用之处亦多。因此,本文将重点阐述个人破产制度独有的制度,而关于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等其他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则不再详细论述。   3.1 破产和解制度。和解制度与民法中的调解制度是两个完全相似的概念,民法中的调解制度用处之广不言而喻,在我国的企业法人破产制度中同样有破产和解制度,而且非常重要。所以,在个人破产制度中也应该引进破产和解制度,在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破产和解制度也是非常完善的。我国在引进个人破产和解制度中可以参考英国的相关规定,即个人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申请个人破产的前置程序。法律中应该规定无论是债权人亦或是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时,首先必须与对方先行和解。个人破产和解制度的适用避免了双方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也可以为债务人争取到免于破产的机会。   3.2 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不同于企业法人破产,个人破产后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为了让债务人能够继续生存下去,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用品,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由此也就产生了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是与破产财产相对立的概念,不能用于扣押或是分配,只能是由债务人自己自由支配。如果把破产人的所有合法个人财产看做是一个集合体的话,那么破产财产和自由财产则是这个集合体的组成部分。   3.3 失权制度。个人破产与企业法人破产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个人破产之后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其仍需要继续生活、工作和还债,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限制破产人某些方面的权利,可以是公法上的权利亦可以是私法上的权利,以避免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滥用个人破产程序。实践中,具体应该限制债务人的哪些权利是值得商榷的。应该建立与我国国情和现实状况相适应的失权制度,使个人破产制度更具有现实操作性。   3.4 复权制度。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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