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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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 前言: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流程图所称的“办案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科(处)以及派出机构的经济检查支队、大队和工商所。“局长”包括副职。核审机构指法规处(科)。依法工商所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本流程图操作。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 案件来源 核查申报 决定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 告知存档 调查取证 提出处罚建议 案件核审 领导审批 (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先行登记保存 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 行政处罚告知 属于撤销立案 告知被调查人等 立卷归档 当事人提出 复核听证 领导审批 当事人未提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 立卷归档 监督重审 1、案件来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承办机构应当指派人员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由承办人员做好《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必要时予以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 (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日自行解除;在7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1)审批: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依法可以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办案人员可以不经审批先行采取,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审批手续。(2)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3)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5、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调查终结,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按照杭州市工商局规定,对于拟处罚没财物5万元以上或者办案机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进行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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