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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劳资争议成为校园管理的地雷-长庚大学人事室
勞工的權利--休假 (勞工的義務: 請假) 假的種類 婚喪假 公假 病假 公傷病假 普通病假 女性生理假 產假、育嬰假 事假 特休假 Q:哪些假可以不准!? 勞工的權利--職災 原因: 執行職務因公導致 因公意外或職業病 因上班而伴隨行為(上下班途中, 中午用餐) 權利: 薪資保障 公傷病假保障 工作職務保障 發生事故, 職災認定?! Q1:是否職災? 同學到學校途中發生車禍?! 同學回家途中發生車禍?! Q2:誰來認定? 2016法定工時規定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每工作七天應有一天休息。 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給加班費) 標準態樣:每週休二日,每日8小時。 你有給助理打卡嗎? 出勤記錄 需保留五年 保留目的: 僱傭關係確認與加班費計算. 未保留五年: 罰: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加班費爭議: 未盡舉證責任,敗訴. 出勤紀錄內容 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違反: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上班打卡, 下班也要打卡! 找錯人時,請他離開…. 須預告,須給資遣費(第11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時: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不能勝任』事由? 遲到早退? 曠職? 工作表現不佳? 不能勝任的爭點---符合最後手段性 最後手段性:雇主已盡其力, 仍無法改善員工被資遣的狀況時, 才能使用資遣手段。 如何彰顯: 明確告知不能勝任狀況。 給予時間改善仍無效。 書面記錄。 資遣流程與注意事項 資遣前: 確定欲資遣之法定事由 確認符合資遣最後手段性之相關管理文件 先告知人事室再告知被資遣者。 計算資遣費(預告工資) 資遣時: 資遣通報(人事室15天前通報勞工局,違反罰15萬) 資遣預告面談: 提前 告知資遣事由與提示資遣最後手段性文件 離職交接 支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資遣證明書 發生爭議時 確認員工主張與要求。 告知人事室。 資遣預告期間 工作未滿三個月者,免預告。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助理犯了大錯, 請他離開…… 不需預告,不須給資遣費(第12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時: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職場安全篇 職場(校園)的工作安全是老闆(學校)主管(教授)的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 適用行業:所有行業。 被保護對象: 勞工 自營作業者: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承攬人)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派遣勞工 養成工(學徒) 志工 技術生 實習生 見習生 建教生 提醒: 勞安責任≠職災責任 本資料係講師個人心得,僅供上課同學內部參考,不供營利使用 誰該負保護責任? 雇主: 事業主(指法人或獨資商號負責人)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本資料係講師個人心得,僅供上課同學內部參考,不供營利使用 違反之處罰(罰人罰錢) 違反職安法規定, 發生死亡職災: (A+B) 罰經營負責人: 刑(最重三年)或錢(30萬以下)或刑+錢 罰法人: 錢 違反職安法規定, 發生三人以上職災: (A+B) 罰經營負責人: 刑(最重一年)或錢(18萬以下)或刑+錢 罰法人: 錢 違反第6條第一項或第六條第二項致生職業病: 罰3~30萬 本資料僅供上課同學內部參考,不供營利使用 誰是勞安責任上的經營負責人? 重點: 是否被授權? 是否依其意願自主管理工作場所者? 誰可能是經營負責人 負責人? 廠長? 總經理,副總……? 部門主管? 勞安承辦人員? 人事主管承辦? 本資料係講師個人心得,僅供上課同學內部參考,不供營利使用 本資料係講師個人心得,僅供上課同學內部參考,不供營利使用 職場性騷擾地雷 當事人主觀認定! 容易被公司或主管輕忽! 後果最嚴重: 行政罰:公司 民事賠償:財產或精神上(公司及行為人) 刑事責任:性騷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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