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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产品责任
专题七 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及归责原则 二、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与请求权人 四: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与诉讼时效 五: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售后警示义务和召回义务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学者观点:过错责任说(认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就是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二元责任说(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2:立法的态度: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一)产品须存在缺陷 1:产品的含义和范围 2、缺陷 (1)含义 (2)认定方法 (3)种类 相关案例 二)须发生损害后果 (1)受害人多、损害严重; (2)损害发现的时间有长有短 (3)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也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害。 财产损害是否包括缺陷产品(即购买缺陷产品本身的价金)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三)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谁主张谁举证。 在部分产品责任案中,当原告证明到一定程度,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判证明主体的变更——由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之不存在。此种情况在涉及科技成份含量高的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中较容易出现。 (一)责任主体 1、国外立法对责任主体的规定 2、我国法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 (二)请求权人 1:购买产品的合同当事人 2.缺陷产品的直接受害人 3:受害人的近亲属 (一)免责条件 相关立法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其他免责条件 二)关于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相关立法 诉讼时效期间与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最长保护期间的区别?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警示义务 1.含义 2.售后警示义务的立法历程 3.售后警示义务的立法依据 相关案例 二)生产者与销售者缺陷产品召回义务 1.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概念 2. 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立法历程 温特博特姆诉莱特案 原告温特博特姆是邮政局长雇佣的马车夫。邮政局长曾与被告莱特订有一个由莱特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来运送邮件的合同。莱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马车交给了邮政局长。当马车夫在运送邮件时,马车的一只轮子突然坏了,致使其身体受伤。于是温特博特姆以莱特提供有缺陷的马车导致自己受伤为由向法院起诉. 相关立法 民通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责任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41-47条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A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 B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A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B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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